税务代理制度(1)(4)
2013-07-17 01:02
导读:2.注册税务师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税务师可以分为执
2.注册税务师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税务师可以分为执业注册和非执业注册。
已经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①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④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
③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3年者。
④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①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②同时在两个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
③死亡或失踪的。
④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或者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⑤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和被注销注册税务师资格者,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2000年5月以前,我国税务代理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设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履行税务代理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在省级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同时成立了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作为注册税务师的行业自律机构,全国部分省市也设立了税务咨询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对社会中介行业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分类合并、统一管理”的要求,2000年5月23日,国务院经济签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发布消息,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合并后统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资产评估师统一进行管理。
3.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税务师作为独立、公正的税务专家,深得社会公众的信赖,而这种信赖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为维护这种信赖,保障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履行其社会职责,法律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1)注册税务师的权利
①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
②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③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④注册税务师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务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⑤注册税务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委托,有权拒绝。
⑥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
⑦注册税务师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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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税务师的义务
①统一受理业务的义务。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