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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1)(2)

2013-12-16 01:04
导读:3.制度创新。在坚持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使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优化一般性转移支付结构,根据所依据的政策、测算时所考虑的因素以及政策目标

3.制度创新。在坚持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使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优化一般性转移支付结构,根据所依据的政策、测算时所考虑的因素以及政策目标和资金功能的不同,将省对县(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分为均衡性(一般)转移支付、激励性(一般)转移支付和政策性(一般)转移支付三种形式。均衡性(一般)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一要吃饭”的问题,目的是均衡县(市)财政之间的基本保障水平,实现公平优先的目标;激励性(一般)转移支付主要是在保持已形成各县(市)财力基数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存量不变的基础上,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增量中的一部分作为激励性(一般)转移支付,促进各县(市)努力做大财政“蛋糕”和做小财政供养系数;政策性(一般)转移支付主要是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重大政策在县(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对三类转移支付补助的具体分配和测算,按照规范化与透明化的要求,采用因素法,实行公式化计算,纳入省及县(市)两级预算管理。
4.评述与结论。湖北省自探索建立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受制于省以下政府间事权划分不彻底,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地方行政体制改革滞后、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刚性较强;现行分税制改革不彻底,统计数据不全以及全省整体财力有限等因素制约以及制度自身的缺陷与不足,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用效果并不特别显著,这些制约因素决定了建立规范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二)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省现行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在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方面迈开了第一步,但是,按照均等化的目标和规范化的要求,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方法不科学,存在明显的“基数法”痕迹。
现行的分税制体制是在原财政体制的基础上,保持既得利益不变的前提下,把包干体制中形成的不均衡状况带入了新的财政体制。从一般性转移支付来看,省级政府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补助仍贯用按“基数法”确定,不仅起不到调节地区间财政经济能力差距的作用,而且因“基数”中包含了旧体制的不合理因素,在逐年的滚动过程中,不合理因素还有扩大之势;从专项补助来说,由于专项转移支付涉及基础建设、教育科技、农村农民、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较多方面,有的专项过多,如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几近巧立名目,杂乱无章;有的专项太少,如基础教育、科研、环保等方面,资金零星分散,难以重点突出。
2.政策不完善,带有明显的过渡期色彩。
我省2002年制定了《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对省以下因农村税费改革导致地方收支增减的转移支付的范围、构成等作了较为明确和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个《办法》是在当时农村税费改革特定时期制定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具有较强的过渡性。
在转移支付的种类上,项目繁多,过于复杂,不易操作;在转移支付的规模上,缺少科学的比例和有效的增长机制,地方能用于转移支付的财力过少;在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上,与政府间的预算未衔接、不同步,尤其是在专项资金的安排上,尚未形成规范的分配制度,而是谁跑得快、叫得响,谁得到的资金就多;在转移支付资金的计算上,政策依据不充分,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计算公式,因此,主观随意性大,体制约束力差,从而造成政府分权与集权、财政越位与缺位同时并存。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3.理论基础不牢,未形成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
我省在巩固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较好地缓解了县市财政的困难状况,但从新体制运行的实际看,在一些具体事务上,省与市、市与县、省与县之间始终局限于财力分割和财权集散,未能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公共财政的理论和事权与财权的划分原则来解决政府间财力的分配与均衡问题,形成了地方财权不适应事权、财政支出责任不明的被动局面。在收入总量上,中央和省有效地集中了“两税”的增量,县(市)增量越来越少,地方财政对上级财政的依存度越来越大。在制度的建立上,包括计算方式、政策依据、支付类型、制度体系和预期目标等方面不规范、不系统,均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大,难以形成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和有效的财力均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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