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几个重大判断(1)(2)
2015-03-04 01:10
导读:提高农产品价格也未能消除剪刀差。理论界虽然对剪刀差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但通常是从工农产品价格指数变动的相互比较上衡量剪刀差。因此,“农产品
提高农产品价格也未能消除剪刀差。理论界虽然对剪刀差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但通常是从工农产品价格指数变动的相互比较上衡量剪刀差。因此,“农产品价格由低于转向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并不能说明不存在剪刀差。据统计,在1979-1994年的16年间,政府通过剪刀差从农民那里占有了大约15000亿元收入(农业投入总课题组,1996),平均每年为937 5亿元,是改革前175亿元的5.3倍。
持主流观点的各种文献中还一致认为“农民负担重在税外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课题组,2000)。“农村乱收费也加重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农民除了交农业税以外,还有提留给集体经济的‘三提五统’,其余的就是苛捐杂税了,农民对其感受是‘一税轻、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税费分流研讨会”1997)。
评价与衡量农民各种负担程度,严格地讲应该有一些量化的标准。如农民税负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等。然而,由于剪刀差的存在,使这种常规的分析手段难以直接使用。因此,我们建议以相对标准评价农民负担水平,即以平等作为评价农民负担是否合理的原则。在我国当前城乡二元体制的条件下,平等负担主要是指城乡居民之间的负担平等。如果农民不再承担超过城市居民的额外负担,就可以认为农民负担合理,反之,就说明农民负担不合理。
以上述标准衡量,不仅各种乱收费是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合法的乡统筹费与剪刀差也是农民的不合理负担。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农业税负担也存在着不合理成分。正是这些不合理的负担构成了农民总负担过重。
乡统筹费是强加给农民的额外负担。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乡统筹费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资金。但实际上是用于乡镇政府举办 教育 、优抚、民兵训练、计划生育、道路建设等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出。举办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属于乡镇政府行使职能,其经费应来源于财政支出。乡镇政府征收乡统筹费实际上是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公共产品成本转嫁给了农民承担,从而形成了城市公益事业政府花钱办,农村公益事业农民出钱办的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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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刀差也是强加给农民的额外负担。农民与工商业者之间应当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但政府对城乡经济活动有倾向性的干预,破坏了他们之间的平等的分配关系。据统计,近年来剪刀差占农民总负担比重一般在40%左右,最高达70%,是当前农民最主要的负担。
现行农村税制是一种明税与暗税(剪刀差)相结合的征收制度,而且暗税远远重于明税(改革以来剪刀差是农业税的8.5倍)。这种以暗税为主的农村税制本身就有掩盖农民负担的作用,因此,单纯地以农业税衡量农民的税负并不能反映真实状况。何况,即使不考虑剪刀差问题,农民的税负也并不轻。只要对城乡居民之间的税负进行横向比较,就可以看出农民负担远远重于城市居民。
本文赞同张元红(1997提出的比较农民与城市个体工商户税负办法。按现行税制规定,城市居民从事工商业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600-2000元,折合年销售额7200-24000元。而一般小农户的年收入都达不到这个起征点,可不考虑增值税问题,而以农民种田承担的各种税收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相比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一般不超过5000元,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税所得不超过5000元适用5%税率。因此,税收负担占纯收入的5%即可作为参照标准。依据农产品成本效益资料计算出1997年主要农
作物每亩实际税收负担率(税金/纯收益)为:稻谷: 8. 63%、小麦11. 88%、玉米10.61%、大豆8.59%,计算结果表明,四种重要农产品的农业税实际负担都超过了个体工商户所得税5%负担率。
三、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是乡镇政府行为扭曲,还是中央政府实行的城市偏向分配政策和制度?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对农民负担的评价。如果认为农民负担重在税外收费,必然围绕乡镇政府与农民的分配关系探寻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如果认为农民总负担过重,必然从中央政府的分配政策取向方面分析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