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几个重大判断(1)
2015-03-04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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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过重 问题 从根本上讲是城乡居民之间负担失衡的反映
农民负担过重 问题 从根本上讲是城乡居民之间负担失衡的反映,而平等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诉求。因而,减轻农民负担成为当前 社会 经济 体制改革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近年来, 理论 界已经形成了一个主流性的 研究 路径:以 农村 税费制度为研究对象,将农村基层政府行为扭曲作为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把“费改税”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不过我们认为,减轻农民负担仍然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开放性课题。本文以若干体现主流研究路径 文献 为基础,对减轻农民负担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讨论。
一、减轻农民负担应该以农民税费负担为研究对象,还是应该以农民总负担为研究对象?
这是研究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起点,它决定着研究路径的基本方向。以“费改税”论为代表的主流理论是以农民税费负担而不是以农民总负担作为 分析 的逻辑起点。
所谓农民总负担是指农民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无偿向政府、工商 企业 以及城市居民提供的各种资金、产品、劳务等各种资源总和。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看,它主要包括税收、税外收费和工农产品剪刀差三部分。
农民税收负担是指农业税收和乡镇企业税收扣除财政支农资金后的余额。
税外收费负担是指农民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种社会组织缴纳的费用。
此外,农民还承担着由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而形成的负担。由于工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存在着差距,农民与工商企业交易必然会损失一部分收入,损失的这部分收入实际也是农民的一种负担。由于剪刀差是以收人减少体现出来的隐性负担,因而人们往往将其称为“暗税”。
减轻农民负担显然应以农民总负担为研究对象。然而,在有些文献中,未作任何论证或 计算 就忽略了剪刀差,认为“农民实际承担的国家税金、提留统筹、义务工及各种集资、摊派的数据资料,是农民实际负担的绝大部分……农民负担总水平是指以上可统计部分的总和”(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课题组,2000)。或者认为“农民负担的复杂性,给统计调查带来了难度。但通过农村住户调查取得的农民实际承担的国家税收、上交集体承包任务、集体提留和摊派,即通常所指的三项负担支出额,基本上可以对农民的负担状况作出判断”(孙梅君,1998)。这样“农民负担”实际被窄化为“农民税费负担”,减轻“农民负担”问题也就转化为减轻“农民税费负担”问题。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如果剪刀差占农民总负担的比重很低,忽略它则不 影响 农民负担水平,也未尝不可以税费负担代表农民总负担,然而问题恰恰在于,近年来剪刀差已经占农民总负担的40%以上,是农民最主要的负担。因此,忽略了剪刀差,实际上就使研究农民问题失去了可靠的前提。
二、当前农民负担过重仅仅是税外收费负担过重,还是整体负担过重?
这是研究减轻农民负担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对农民负担过重性质的评价,直接关系到确定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
持主流观点的各种文献普遍认为,我国农业已经改变了为非农产业乃至国民经济“贡献”的地位,甚至开始受到保护,不存在农民总负担过重问题。“以前,农业通过低价和税收等形式向非农产业缴纳了大量的‘贡献’,而获得的国家投入却很少。进入90年代后,这种情况发生逆转。一方面国家连续大幅度增加了农业投资。……另一方面,以前所未有的幅度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意味着非农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由向农业索取或‘征税’转为向农业提供支持和保护”(当前我国农业重大问题研究课题组,1999)。
这种观点不正确。统计资料显示,当前我国农业资源仍在通过财政渠道、价格渠道以及 金融 渠道流失,国际通用衡量农业政策的“生产者等值补贴”仍是负值,农业并未摆脱向非农业产业“贡献”(农业投入总课题组,1996)。
改革以来中央政府对农业的投入总量虽然不断增加,从1991年的347亿元增加到1997年的938亿元,6年间增加了2.7倍。但同期农业税与乡镇企业税也在逐年增长,其中农业税从90亿元增加到397亿元,增加了4.4倍。由于农业税和乡镇企业税的增加速度大大超过了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长速度,因而导致了农民的税收净额由1991年的197.7亿元增加到1997的87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