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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特色探析(1)(2)

2015-06-01 01:11
导读:(二)《企业所得税法》与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一致国民待遇原则,是WTO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指一国给予其境外的外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其本国国民

  
  (二)《企业所得税法》与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一致国民待遇原则,是WTO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指一国给予其境外的外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在国际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商船和商品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商船和商品同等的待遇,也称为无差别待遇或无歧视待遇。它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准则。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不仅仅适用于关税领域,也同样适用于企业所得税领域。在企业所得税领域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一国给予其境外的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的优惠不低于其本国企业所享受的优惠以及一国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其境外的国民投资的优惠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投资所享受的待遇。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度是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的。税收中的非国民待遇与超国民待遇同时并存: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了许多内资企业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另一方面,内资企业的某些税收优惠(如福利性、照顾性税收优惠)外资企业不能享有。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由于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同,二者在企业所得税法上的税率及征纳方式一般是不同的。但是这种不同是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一般不认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从发达国家角度看,由于发达国家的本国资本的竞争力比较强,没有吸引外资的强大需求,对于外国的投资一般均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从发展中国家角度看,由于发展经济需要大量资本,而本国又没有足够的资本可用,因此,必须大力引进外资。在本国政治、法律等各方面制度都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只有在税收优惠上下功夫才能吸引到外资。因此,发展中国家一般对于外资给予比本国投资更优惠的待遇(即“超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从税收公平角度看,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形成恶性税收竞争,破坏国际税收的正常秩序。我国既然加入了WTO,就必须遵守WTO规则,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制,使之适应WTO体制的要求。同时,在不违背税制原则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税收制度和政策,保护我国民族经济,提高民族经济的竞争力。外资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很容易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甚至形成垄断,其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理应取消。采取国际通行做法,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是大势所趋。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企业所得税法》与透明度原则要求一致  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目标是,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透明度原则贯穿于世贸组织的所有协定之中,其基本要求是各种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都应当迅速公布,以便其他的国家及其国民能够迅速知晓。当然,如果公布后会妨碍法令执行、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企业的利益,则可以要求不公开。透明度原则在企业所得税领域的要求,就是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迅速公布,使得缔约方政府和任何经营者能系统、及时、准确地了解东道国这方面的资料和信息。透明度原则强调各种法律和政策的透明性,对于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于我国法治不够发达,各种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的公布渠道和方法比较落后,各种法律效力较低的土政策和内部政策也比较多,要达到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不容易。《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其法律效力高于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效力等级最高的法律由于其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于效力等级低的法规、规章、内部政策等,法律的公布渠道和方法也比较先进,能够在第一时间让缔约方政府及任何经营者及时、准确地知悉和掌握,符合了透明度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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