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关税理论和政策研究(1)
2016-05-14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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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首先讨论了电子商务对关税的挑战,分析了何种电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讨论了电子商务对关税的挑战,分析了何种电子商务的运作形式会对关税的征收产生影响,然后详细介绍了WTO成员对电子商务归类的不同看法和理由,并讨论了美国提倡电子商务零关税的原因,最后就电子商务关税中最核心的关税征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实施的技术平台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 关税 国际贸易
现行的税收制度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经济。本文将主要从关税的角度出发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电子商务对关税的税收原则和基本概念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出现对关税的征收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交易地点难以确定。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关税的管辖权是以地理界限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因为买卖双方在虚拟的空间中进行交易,所以很难甚至无法确定交易人所在地和交易发生地,从而使确定应由何国政府的税务机构向何人征收税款变得难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海关难以对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无法确定交易人所在地和交易发生地,因而关税征收工作面临着相当大的挑战。
2.海关难以获得全面准确的交易信息和文件。关税征管离不开对国际贸易单证的审查。根据规定,所有这些记录都要以书面形式进行保存。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和运用,国际贸易双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品的订购、货款的支付,如果是数字化商品,还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交付。随着人们对网络的不断接受和认可,经济活动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票据,比如订单、发票、装箱单、
销售合同、销售凭证等都可以以电子形式存在。传统关税征收工作所依赖的书面文件不断减少,而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却难以留下线索,导致常用的审计方法难以适用,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也失去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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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所谓关税,通常是指由进口国海关对进口商征收的税收。
在这里,就有一个对进口商进行界定的问题。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该进口商在进口国应当有常设机构。传统上以营业场所为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此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等,便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条件。但是该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却难以适用。比如,假设甲公司在A国的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台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开展企业经营活动,但甲公司在A国并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那么是否可认为甲公司在A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4.税收管辖权面临冲击。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国际贸易活动,交易双方通过网络和连接双方的服务器,就可以进行数字化商品的买卖活动。而我们知道,服务器上不仅仅包含交易信息,还记录了大量的其他信息,比如访问量情况、搜索引擎的使用情况等等,因此,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交易双方也很难认定。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交易活动和服务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交易和服务一方可能相距万里,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各国如何判断关税收入的来源地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众多争议。
二、国际上对电子商务条件下关税政策的研究与态度
鉴于上述问题,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性组织已经对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了一些原则。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