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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财力是指有关企业财务资金或本金(也可称为“资本”)在“财务契约”中明确规定并且其结果可由第三者验证(即其中的完备部分)的企业“财力”。如各契约方初始投入企业的资金一般都有明确的归属,可视为“通用财力”。“通用权力”就是支配“通用财力”所具有的权能。剩余财力则指的是有关企业财务资金或本金(也可称为“资本”)在“财务契约”中疏漏、未作具体规定,或无法作出具体规定,或虽作出明确规定但第三方不能验证其结果,或虽可以作出明确规定但受成本效益原则约束以致事实上不可行的企业“财力”。如创造的企业组织租金(净剩余)中难以明确规定分配标准的部分,就是企业的剩余财力。“剩余权力”就是支配“剩余财力”所具有的权能。这两个等式不是简单套用,而是将财权按照其在不完全合同中之完备部分与不完备部分所作进一步细分所派生而来。笔者认为,“通用财权”和“剩余财权”划分了财权研究的两个不同领域,对“财权”一系列重要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三、通用财权与剩余财权:价值取向及其定位
(一)基于企业公平的“通用财权”观
现实中的人们并没有因为合同必然是不完全的这一事实而放弃签订尽可能完善合同的努力。人们真正关心的并不是合同的不完全性本身,而是合同的完全程度。作为不完全“企业财权”合同中完备部分的“通用财权”,其事前权责的各种规定,都是为企业各契约方提供合理而又稳定的公平预期。Hume(1969)认为,“占有”的稳定性是人类社会和平和安全的基本保障。产权的不稳定性是阻碍社会财富增长的主要因素。可见,作为产权与契约交叉领域的“通用财权”,其事前明确规制隐喻的稳定预期必然强调公平价值观,也就是为所有财权契约各方提供有关公平信息的稳定预期。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企业“通用财权”安排的一般范式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法律层面,如公司法等;另一个是公司层面,如公司章程等。具有制度规模经济的国家提供的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等内容可以理解为公司现时及潜在的投资者借助“政治程序”签署的公共契约的一部分,是所有各类公司共有的公共契约,旨在彰显民主国家诉求的社会公正价值目标,表明对所有公司的共同要求和对所有投资者的平等待遇(诺斯,1980;Easterbrook,1991)。这也是民主国家宪法(“权利法案”)的基本要求。而公司章程只是把公司法中没有明确的,而股东认为必须明确的内容写出来。从而与公司法、物权法等一道成为约束公司参与各方的私人契约。其中公司法等先于公司章程而存在,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等衍生而成。通用公司治理范畴是基于社会公正原则设计的强制性规定,具有确定性、一般性和普遍性,是为了实施事先确定的平等保护所有投资者(包括中小投资者)等社会公正价值目标的人造秩序。因此,对公司及投资者来说,它是一种外生规则。
为了保障体现公正价值目标的外生规则的实施,国家设计了作为惩罚机制的法庭装置,以便投资者在利益受到不正当损害时通过通用公司治理寻求司法救济(陈汉文等,2005)。显然,通用公司治理在于保障一种抽象的整体秩序,这种秩序以公正价值目标为导向。通用公司治理中的“企业财权”契约是相对完全的,这是因为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企业财权”的具体规定,整体来说是相对完全的。根据“财权=通用财权+剩余财权”这个等式可以发现,此时,“通用财权”在“企业财权”中占主导地位。因此,通用公司治理中孕育的财权中占主导地位的还是“通用财权”。通用公司治理以公平为价值取向,那么其中的财权配置也就传承了公平价值观,而通用公司治理中的财权又以通用财权为主导,合乎逻辑地,这种在法律和公司层面耦合而成的“通用财权”理应突出对利益相关者的产权保护,侧重对企业公平的强调,以公平价值观为导向。因此,发轫于不完全财权契约中完备部分的“通用财权”就传承了通用公司治理所强调的企业公正价值观。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基于企业效率的“剩余财权”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