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权论纲: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研究(4)
2016-07-03 01:00
导读:因为企业财权契约是不完全的,所以剩余财权的初始配置和后续调整是重要的。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所以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无法写入契约。一旦自然状态实
因为企业财权契约是不完全的,所以剩余财权的初始配置和后续调整是重要的。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所以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无法写入契约。一旦自然状态实现,在这种具有双边锁定特征的再谈判过程中,投资方就面临被对方“敲竹杠”(hold up)或攫取“可占用准租金”的风险。作为不完全“企业财权”合同中不完备部分的“剩余财权”,其事后通过对或然状态进行谈判来解决事前无法规制的权责,这种“讨价还价”式谈判会引致高昂的交易费用以致很多情形下不会发生。理性的契约方就呼唤在不完全“财权”完备程度(即通用财权)既定的情况下,通过对“剩余财权”的“流动”与“分割”及其有效配置以最大化企业组织租金创造。也就是在“通用财权”主张公平价值取向的前提下,“剩余财权”价值取向应定位于效率价值观。简言之,“剩余财权”担负着将企业价值“蛋糕”如何做大做强的使命,而“通用财权”则担负着将“蛋糕”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利益相关者(stake holder)的使命。
由于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适性,就给个体的公司留下了较大的剩余公司治理空间,这体现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工作规则》等规则中,主要是内部治理机制(陈汉文等,2005)。由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理念及投资者逐利的本质,使得剩余公司治理成为基于自由竞争理念的、以股权强势原则为基础的、旨在追逐公司效率的一个博弈以后的制度均衡(Kreps,1990),以求在市场中取得有利于公司效率的结果。剩余公司治理诉求于特定公司个体的经济效率目的。相对通用公司治理而言,剩余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内部治理机制,灵活性大,适应能力强,因而剩余公司治理中“企业财权”契约是相对不完备的。根据“财权=通用财权+剩余财权”可知,此时“剩余财权”在“企业财权”中占主导地位,即剩余公司治理中占主导地位的财权是“剩余财权”。 剩余公司治理以效率为价值取向,那么其中的财权配置也就传承了效率价值观。而剩余公司治理中的财权又以剩余财权为主导,合乎逻辑地,“剩余财权”理应侧重对企业效率的强调,最大化企业组织租金,以效率价值观为导向。因此,发轫于不完全财权契约中非完备部分的“剩余财权”就继承了剩余公司治理所强调的企业效率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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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权及其配置:二元价值体系
上述研究表明,财权本质上是一个二元价值体系,即基于企业公平的通用财权和基于企业效率的剩余财权。任何一项“财权”都是由“通用财权”和“剩余财权”构成,前者以“公平价值观”为取向,后者以“效率价值观”为取向。因而,通用财权配置应坚持公平价值取向,而剩余财权配置应坚持效率价值取向。杨瑞龙和杨其静(2001)研究发现,企业的核心内容是关于组织租金的创造和分配;保留收入的创造和分配并不是企业的特征,因为这是任何一个理性人参与任何一项经济活动所必然要求的权利;但是组织租金的创造和分配却是企业(或经济组织)中独特的内容,是企业成员争夺的真正对象。可见,保留收入是合同中已明确规制的内容,是不能轻易受到侵害的。因保留收入而衍生的财权主要属于“通用财权”范畴。
对这部分产权利益应侧重于保护,也就是说“通用财权”配置必须坚持公平价值取向。而组织租金创造的多少及如何分配是合同中未予明确也无法具体明确的内容,因此而衍生的财权主要属于“剩余财权”范畴。企业需要通过剩余财权的流动与分割及其合理配置,为企业创造最大化组织租金提供动态制度安排,提高企业效率。也就是说剩余财权配置必须坚持效率价值取向。通用财权配置主要体现公平原则,即对基本财权的优先保证。而剩余财权配置主要强调效率原则,即追求企业组织租金最大化。“效率”的量度是原则的关键所在。剩余财权配置不实行效率优先,就无法完成企业财务目标(企业目标),所谓的公平也就没有保障。缺失效率的公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提高效率本身就是公平的隐性实现机理。
综上,任何一项财权配置本质上也是一个二元价值体系,即基于企业公平的通用财权配置和基于企业效率的剩余财权配置;在实践上表现为某项具体财权配置对公平与效率的权衡。权衡的规则是:如果一项财权中通用财权占主导,那么该项财权在配置时就应侧重公平;如果一项财权中剩余财权占主导,那么该项财权在配置时就应侧重效率。这个规则不仅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更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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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汤谷良.现代企业的产权思考[J].会计研究,1994(8):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