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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革和完善我国资源税制的设想
1、完善资源税的立法宗旨。我国的资源税立法应当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于资源开采者所发生的任何环境保护或恢复支出在计税时给予相当有利的扣减,从而构建起“监督合理、激励有效”的资源开采和利用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更好地实现资源税协调人与资源关系。
2、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开征新的资源税。现行资源税制度覆盖的征税范围较小,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的性质,征税范围远远小于世界其他国家的资源税,不能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作用。现在许多国家对国有、或虽非国有但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或具有重大生态环境价值的资源征税。我国应首先考虑将水资源等生态资源逐渐纳入征税范围,取消水资源补偿费,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区别对待,征收水资源税、环境保护资源税,对不按规定退耕还林、造成大气污染和水土流失的企业和单位,按影响环境程度设置税率,逐步用经济手段约束环境治理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渐扩大对土地、森林、草原、山岭、滩涂等其他资源征收资源税。在具体征税办法上,对于森林资源一般按照采伐数量计征;对于草原、山岭、滩涂等资源,则按照占用面积或利用这些资源所生产的产品数量或销售收入从量或从价计征。
3、确定合理的资源税税额,调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应当取消资源生产环节的产品税,改变现行资源税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依据计算税额的方法。对于纳入资源税税收范围的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赖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额来引导资源利用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同时将税额与资源回采率挂钩,将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作为确定税额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以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保证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具体而言,建议将煤炭资源固定税额标准由目前的0.3- 5元/吨提高到1-1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率由目前的2-10元/千立方米提高到5- 20元/千立方米,石油资源税率由目前的8-30元/吨提高到30-60元/吨。另外,考虑以不同的资源回收率制定不同的资源税税率。回收率高的税率低,反之则高;或者以60%的资源回收率为分界线,制定不同的资源征税起点,达到规定回收率者,以12%的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达不到规定回收率者,以6%的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
改变资源税计税依据,将现行的以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依据的计税办法调整为以产品产量为依据计税。同时做好资源税税源变化情况的调研分析工作,与地质矿产部门配合,定期进行重点资源普查工作,建立资源税体系的区域性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保证及时、准确、科学地掌握应税资源的变化情况及规律,确保资源税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4、调高现行资源税的税率。在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的前提下,本着“不可再生资源高于可再生资源,稀有程度大的资源高于普通资源,经济效用大的资源高于经济效用小的资源,对环境危害大的资源高于危害程度轻的资源,再培育周期长的资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的资源”的宗旨,重新确定税率,适度提高资源税税率标准。
5、调整资源税归属为共享税。就目前情况来看,资源税作为共享税比较合理。同时,要充分利用资源税返还给地方的财政资金,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补偿。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资源有偿使用和资源税改革进展情况及矿业企业承受能力,研究分步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并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相联系的浮动费率制度。
6、税费并存,各自发挥不同的调节作用。一是资源税作为普遍调节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资源的乱挖滥采,使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通过征税,为政府筹集治理环境的必要资金,维护代际公平。二是将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作为特殊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暴利,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并非只针对石油,建议对一些价格暴涨的矿产资源产品(如铜、钨等有色金属)也应适时开征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三是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专门的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提高对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四是将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政性收费,主要作用是促进矿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察、开发的科学指导。
7、完善资源税税源监控机制。一是税务登记的源头控管。首先应该从登记这一源头切实加强纳税人的户籍管理,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以工商、矿产、安监、公安注册登记为源头的信息网络体系,建立健全资源税重点税源监控和税收源泉控制机制,防止漏征漏管。二是完善属地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