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所得是否应纳进应税所得的思考(3)
2016-07-30 01:09
导读:因此,综上所述,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在“纳税=正当”被否定的条件下,对非法所得征税是符合实质课税原则的,这符合人们普遍的价值观。其次,非
因此,综上所述,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在“纳税=正当”被否定的条件下,对非法所得征税是符合实质课税原则的,这符合人们普遍的价值观。其次,非法所得并不一定都是要采用罚没等方式,在这里笔者以为需要对非法所得做一个比较细致的划分一种是法律性质上非法所得,这种所得的来源是以触犯我们国家的命令性或禁止性规定而导致违法,比如抢劫、贪污、贩卖人口,对于这类的经济行为,在其他执法机关查出后应该予以重办,,其经济收进应上缴国库或是返还给受害人,另一种非法所得固然也是违法的,但是其行为尚未上升到要罚没的程度,或者是在罚款以后还会有剩余,而这部分剩余又符合课税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这部分符合要求的收进是应该要征税的,而且在其进行了相关惩罚措施以后,对这部分收进征税不仅是正当而且是公道的。比如:占道经营、未办理工商经营执照营业等等。但是,与此同时,笔者也产生了困惑,假如是属于后一种有剩余的非法所得,它适用的税率是多少,是比高于正常的所得税率还是低于正常所得税率?高于正常税率是由于它运用了不正当手段,而低于正常税率是由于其已经接受过相关的罚款,这两种说法都是成立的。是否应该要扣除其本钱,那么罚款金额是否应该算进本钱中呢?假如非法所得一开始被认定为正当所得,征税后这部分收进又被认定为非法收进,那么是否还要退还,还是直接在国家帐面上进行调整?非法所得课税原则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会不会真的象一些学者担心的那样产生***?这些实践性的题目假如不解决,非法所得课税原则即便在理论上可行,恐怕在实践也应会有题目。不过在与正当所得课税原则相较的情况下,非法所得课税原则无论在道德层面、税收原则的支持角度,实践中都有其上风。尽管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题目,相较正当所得课税的高标准而言,其可行性以及理论上都是有依据的,而且执法本钱低。理论需要实践检验也需要实践来充实和完善,相信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非法所得课税原则会得到不断完善和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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