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的财税途径(2)
2016-08-06 01:01
导读: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该文件公布全国城镇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该文件公布全国城镇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给体系,在中国住房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2007年:“24”号文公布,出台保障新政
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进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将我国的“保障性住房”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旨在解决目前“重市场,轻保障”的住房模式。该文件明确了我国住房制度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改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着重解决城市低收进家庭的住房题目,并提出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三、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题目
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三大支柱,即通过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解决稳定收进者的住房需求;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中低收进者的住房需求;通过廉租住房解决无购买能力的低收进者的住房需求。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题目:
1.住房公积金作为提供住房贷款的机构功能较弱。世行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中国有6 330万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累计金额6 260亿元人民币,但只有45%的住房公积金被用来发放住房贷款,而且只有17%的缴费者获得了公积金贷款。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2.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使收进较高的家庭受益。由于住房公积金的征缴、使用是以工作就业为基础的,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进者由于承受能力的制约而无法使用公积金。因此,实际从中受益的群体只是城镇人口中的一小部分。
3.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能力欠缺。从法律关系看,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和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之间是一种保管关系,而治理中心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使用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既不是法人实体,没有自身资产,又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因而缺乏对资金保值增值的积极性。
(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给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在实际操纵中,一方面经济适用房供给总量明显不足。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其建设用地由行政划拨,这使得长期以来以房地产业作为主要财政来源的各地方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投进力度较小,不少地方甚至停止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些仍在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城市,也主要面向拆迁户供给,没有广泛面向社会上应保障的对象,这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要求及社会期看差距甚远。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缺乏控制。《经济适用住房治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必须严格限定,中套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然而实践中,超过80平方米的户型占多数,且房间超大,装修豪华,已偏离了中低收进家庭的真实需求。另外,实际操纵过程中购买对象审核不严格,开发商炒号、增加商品房比率、加高楼层等花样层出不穷,政府监管机制难以到位。
(三)廉租住房制度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城镇低收进家庭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属于完全的政府保障性质。廉租住房制度当前存在以下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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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租对象覆盖面狭窄。廉租房保障的对象应该既包括具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也包括城市中大量所谓“活动”但常驻城镇的农业人口。目前,各城市出台的廉租房政策保障的对象多限定于低保户、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城市中既买不起房,又非低保的“夹心层”和大量的活动人口则不在廉租房保障的范围之内。另外,随着社会的转型,农村进城务工职员、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后的农民也是不可忽略的新的住房弱势群体,但目前都未被列进廉租房保障体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