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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的财税途径(3)

2016-08-06 01:01
导读:2.地方政府对廉租房制度缺乏积极性。廉租房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方式来配置资源,必须借助于政府的调控。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以及行为

  2.地方政府对廉租房制度缺乏积极性。廉租房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方式来配置资源,必须借助于政府的调控。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以及行为表现对政策实施结果有决定性作用。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重点关注市场发展对当地经济增长的贡献,却不重视廉租房制度本身的建设,甚至极少数地方政府把建廉租房作为短期的“形象工程”来对待。
  3.资金短缺严重制约了我国廉租房的发展。制约廉租房发展的最关键题目还是资金。现阶段,政府固然提出了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增值基金、直管公房出售中一定比例的回集资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张罗机制,但在廉租房实践中,大部分资金仍主要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政府财政资金很难落实到位。
  四、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的财税途径
  市场化解决不了住房题目,是西方国家探索了几百年得出的结论。住房作为准公***品,具有人权保障的属性,政府必须参与住房市场,满足社会公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我国虽已基本建立了由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但目前只有廉租住房明确要以公共财政资金为主,其他涉及住房保障的支出并未纳进财政预算中。因此,我国应鉴戒其他国家有益做法,通过一系列的财政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一)明确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责任,公道划分中心与地方政府财权
  1.明确中心政府与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事权。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平收进分配是中心政府的主要职责,因此住房保障首先是中心政府的责任。同时,由于住宅是不动产,不具有空间上的活动性,因此,其作为准公***品的属性体现为区域性的准公***品,从这个角度上看地方政府也对其负有责任。世界各国的目前做法,也都是把住房保障作为中心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责任。因此,应当通过立法途径,在法律上明确各级政府在保障公民居住权利方面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就我国目前情况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相应的住房标准、价格水平以及个人收进水平也有较大差距,所以由中心政府同一制订住房保障制度的具体政策和标准是分歧适的。应该由地方政府依据中心的宏观政策要求,制订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具体政策、法规和标准,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解决中低收进家庭住房题目中的积极作用。
  2.按照财权与事权同一的原则,公道划分中心与地方政府财权。财政支付能力是保证住房保障制度运行可持续性的基础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住房保障制度运行的效果。通过明确中心和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中承担的责任,公道划分中心和地方的财权,充实地方财政收进,改变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机制,减少地方财力过多依靠土地出让金等收进的状况,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地方政府对房地产业扶持的动力。同时,要改变现在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制度,将土地出让金按使用年限计算收取年租,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开发商建房的本钱,从而减轻消费者的一次性购房支出。
  3.建立中心对地方的住房保障转移支付体系。为增加政府对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应尽快建立中心对地方住房保障资金转移支付机制。在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中,用因素法替换基数法,充分考虑影响地方财政收支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财政收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与市政建设等因素,通过因素法测算出各地区的标准收进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建立地方各级政府的标准预算,来确定中心对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使社会成员所享受的政府服务水平(包括住房保障)能够大体一致,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二)完善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方式
  住房保障属于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因此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应该是国家财政。我国目前财政收进中用于经济建设的投资比例过大,而社会保障的投进资金相当有限,没有建立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模式。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仍将经济发展、广开财源作为首要职责,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次要职责。因此,各级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树立政府是住房保障最后责任主体的意识,不能仅仅从眼前的经济效益来对待住房保障,而是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出发,统筹考虑住房保障的资金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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