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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推行预约定价制的税法思考(2)

2016-09-17 01:47
导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一至第五十六条对转让定价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一至第五十六条对转让定价税制进一步明确,包括对关联交易的认定、明确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交易的价格制定标准、明确预约定价制度、明确转让定价的追溯调整期限。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这是关于预约定价制度的规定,这一规定首次将预约定价制度引入我国税法的正规立法中。但也仅仅是对预约定价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预约定价所应采取的具体形式和方法做出规定。
  
  (三)《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
  2004年9月3日,我国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这是我国关于预约定价实施程序的第一部立法,是我国在运用APA方面的重大进步,其主要内容包括预约定价的预备阶段、正式申请、审计与评估、磋商、签订安排、监控执行等详细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以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规定了税务机关针对各种避税行为而进行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调整,明确肯定预约定价安排可以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重要方法,即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反避税规则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强的状况。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预约定价制在我国的实践
  
  在1998年《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颁布以前,早在1997年,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就曾协助某外资企业签订了我国第一份专业性的APA协议。1998年后,全国有130多家外资企业与税务机关签订了1-3年不等的单边APAE21。2005年4月19日,我国的第一个双边APA由中日两国税务当局正式签署,这是我国预约定价管理的里程碑。
  
  (一)深圳市:预约定价的跟踪管理
  我国在APA方面的初步尝试是采用“跟踪管理”的方式。跟踪管理是指对已实施过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企业以后年度的定价策略、经营状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对企业的转让定价情况、经营情况的变化定期及时提出质询,力求企业保持正常交易的利润水平。深圳市地税局在传统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最早摸索出跟踪管理这条途径,而且随着跟踪管理的深入,深圳地税局尝试使用了预约利润率的跟踪管理方法。
  为适应这一形势,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其中第十一章对“跟踪管理”进行了特别规定,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凡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被税务机关进行税收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应对其被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实施税收跟踪监管。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2)企业纳税申报额的变化情况;(3)通过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分析,对经营成果进行评价;(4)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变化情况等。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跟踪管理期内,如发现企业税收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采用“跟踪管理”的方式调整转让定价,是我国对预约定价的初步尝试。此方法有效地解决了利用传统转移定价调整方法时税务机关工作量大,而且年年有新变化,又年年需要重新调整的被动局面,兼顾了成本与效益。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我国预约定价制的突破: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自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于2002年底表达了双边预约定价意向以来,深圳市地税局成立了包括深圳市地税局专业人士在内的我国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工作小组,负责双边预约定价申请的受理、审核评估、拟定立场报告、与日本国税厅相互协商等。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直接参与下,双边预约定价工作小组共与日本国税厅分别在北京、东京和深圳经过了三轮磋商,最终达成共识,并于2005年4月19日在北京由中日两国税务主管当局,就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事宜正式签署了有关协议,并授权深圳市地税局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规则》的规定与企业签署相应的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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