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推行预约定价制的税法思考(3)
2016-09-17 01:47
导读:首例预约定价协议的签署,使我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迈出了重要一步,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中转让定价管理水平的提升。但是,也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上的
首例预约定价协议的签署,使我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迈出了重要一步,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中转让定价管理水平的提升。但是,也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上的缺陷,与双边和多边APA配套的法律与法规应尽快出台,以规制这种税收管理现象。
四、我国现行预约定价制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我国已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以下简称《规则》),为我国推行预约定价制提供了法律参照,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相对于美国和OECD预约定价的相关规定,《规则》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有关“保密问题”的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
APA的签订是由纳税人自愿申请的,这样就增加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所需资料的主动性。但是,纳税人所提供的信息大都属于商业秘密,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护。许多国家都在APA的相关立法中高度重视APA的保密问题,并且在某些税收协定中明确列出APA的保密条款。《规则》第八章第二十五条对于保密问题有相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正式谈签、审核、分析等全过程中所获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并受到税法以及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的保护和制约”。但并未对违反保密义务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我国还应在APA的相关立法中,建立完善的保密机制,使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受到国内法的保护,且在相应的税收协定中也应保证信息交换的保密。例如在相应立法中规定“对泄露相关秘密的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适当补偿”等惩罚措施。 (二)没有规定预约定价的申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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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的APA相应立法中,对APA的申请费用作了分段式的规定。而《规则》中却未对费用作任何规定。在当前APA申请数目很少、开展面较窄、大多为简单APA的情况下,我国应借鉴许多国家的经验,对APA的申请实行免费,以鼓励APA的实施。
(三)关键假设条件的内容不够详细具体
所谓关键假设条件是指实质性作用于所提出的转让定价方法的所有作为前提的有关纳税人、第三者、产业状况、商品和经济条件等事实。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总是与特定的交易方式和经济条件相关联的,关键假设对转让定价结果具有实质影响,能够导致APA协议的撤回或重新谈判。当这些关键假设所指向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时,原来所约定的转让定价方法是否还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就需要重新考证了,所以,关键假设对于一项APA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对APA关联交易产生影响的经济条件与发生的实际情况有较大的不同时,双方就应对APA进行审查和重新谈判。可见,假设条件在APA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得到重视,其关系到APA是否可以继续实施下去。而《规则》中仅在部分条款中简略提及假设条件,并未列举关键假设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关键假设包括:相关的国内法律和税收协定条款;关税、税收、进口限制以及政府管制;经济条件、市场份额、市场条件、最终销售价格和销售量;企业的本质职能与风险、汇率、存贷款利率和资本结构;管理和财务会计、所得与支出的种类。在实施过程中如果以上关键假设发生变化,APA的前景就会发生变化,或是终止,或是重新谈判,所以,非常有必要在《规则》中补充详细具体的关键假设内容。
(四)没有规定撤销APA协议的条件
《规则》第七章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遵守了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并符合安排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可预约定价安排所述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如发现纳税人有违反安排的情况,可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撤销安排。如发现纳税人存在隐瞒或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终止安排时间追溯至预约定价安排实施第一年的第一日。”其中提到了“撤销协议”,但未明确规定撤销协议的条件。OECD《指南》规定撤销APA的条件应为:“1 纳税人在提交多边安排的申请、年度报告或其他支持文件或有关资料时,由于疏忽、过失或故意而发生不实陈述、错误和遗漏;2 纳税人严重地不履行多边安排的重要条款和条件。由于撤销是这些后果中最严厉的一项,撤销安排的税务当局应在对有关事实进行认真和全面的评估后为之,并应及时与受到影响的纳税人和税务当局进行协商。”APA的谈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耗费税企双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对于撤销APA的情况来说,是所有执行APA的后果中最为严重的,所以撤销的条件就尤为重要,必须重点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