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推行预约定价制的税法思考(5)
2016-09-17 01:47
导读:我国在制定“预约定价操作规程”时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将其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专门制定适合
我国在制定“预约定价操作规程”时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将其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专门制定适合于中小型企业的预约定价规则,简化中小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协议的程序,节省其申请时间和费用,从而提高中小企业申请预约定价的积极性。预约定价制度自身的完善是推动预约定价发展的内在动力,应在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促进预约定价程序的简洁化、规范化,尽量缩短订立预约定价协议的时间周期,以降低预约定价的成本。
(三)增加处罚条款和保密条款
APA是一种更偏向行政契约性质的协议,在APA的申请和签订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若非关键性假设发生变化,双方都应尽量将所签订的APA履行完整,否则不但造成浪费,也会使APA的双方当事人丧失信心。所以在相关立法中应增加“处罚条款”,对故意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进行处罚,以保证协议的严肃性。
另外,在订立预约定价协议的过程中,由于纳税人必须首先向税务局披露有关转让定价方法的必要信息,其中很可能有一些对纳税人来说是机密或敏感的信息,一旦泄露将对纳税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纳税人与税务当局在订立预约定价协议时,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纳税人的许可,税务当局无权向第三人或外国税务当局泄露相关信息。
(四)加强对APA信息利用的管理工作
关于APA信息的利用问题,应在预约定价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宜本着诚信的原则。尊重纳税人的权益,不得擅自将纳税人提交的信息用于对纳税人转移定价的审计工作中,但可以与纳税人进行相关谈判并做灵活处理,这样即使谈不成预约定价协议,也会提高双方的转移定价调整工作的效率,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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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税务机关应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企业转移定价资料信息库,加强事中监控,并经常性地与企业进行沟通。在协议执行完毕以后,应当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测试。此外,国内税务机关之间,包括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国税与地税机关也应当加强沟通与合作,避免一家企业需与国内多个税务机关签订多份预约定价协议,从而无谓地提高企业的成本。
(五)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相关的转让定价税制
事实上,还应当在借鉴OECD和美国等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不断修改和完善有关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具体内容,有关劳务、无形资产等调整方法的特殊规定等,为预约定价在我国的顺利推行清除障碍。
(六)完善预约定价事后监督机制
虽然预约定价制的核心部分是预约定价协议,但是协议签订后,税企双方履行协议的协作工作才刚刚开始。对于税务当局来说,监督纳税人履行预约定价协议十分重要。OECD《指南》中对于预约定价协议的事后监督部分规定得十分完善,比如规定纳税人应该保存履行预约定价协议相关的记录,纳税人要提供年度报告,税务当局要对纳税人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审计,并通过监督结果来决定协议的续展、修改、取消或者撤销,等等。我国的预约定价制在事后监督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在税务当局执行规定时,没有严格的立法可以遵循,所以,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我国预约定价立法中事后监督部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