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共财政与提高产业竞争力(4)
2016-12-04 01:17
导读:四、建立公共财政与提高产业竞争。 当前,在财政政策及制度领域,我国正在进行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努力。公共财政是针对我国政府及其财政的活
四、建立公共财政与提高产业竞争。 当前,在财政政策及制度领域,我国正在进行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努力。公共财政是针对我国政府及其财政的活动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的局面而提出的改革构想。从视角看,公共财政遵循着如下的政策思路: 市场有效运行→市场失灵→公共的或国家的介入→公共财政 可以看出,公共财政与竞争政策都以“市场有效”作为自己的逻辑起点,二者均认为,只要充分竞争的条件能够满足,那么自发运行的市场经济就能够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状态。因此,信赖竞争性的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构成公共财政与竞争政策的共同基准。正是有了这样的基准,所以,公共财政与竞争政策的侧重点固然有所不同——公共财政侧重于明确政府及其财政在市场中存在的合理性,并且界定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范围;而竞争政策侧重于政府如何为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运作提供经济政策与保障;但是二者却表露出诸多共通之处,其主要表现在: (l)弥补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之所以存在公共财政的根本原因,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则是竞争政策的主旨所在。可见,垄断行为作为市场失灵的一种情形,是竞争政策加以克服和进行矫正的基本对象;同时,由于市场主体往往具有回避竞争压力和风险的动机,市场经济自身是很难提供有效的竞争秩序的(商业道德可以在市场经济中自发形成,但是缺乏法律保障的商业道德秩序往往是脆弱的),因此,竞争政策可以视为一种“公共产品”,设计并推行竞争政策就是政府及其财政弥补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 (2)公共财政倡导为市场主体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竞争政策则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塑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不对特定的个人、企业、行业、产业、地区提供政策照顾或优惠,也不对特定的个人、企业、行业、产业、地区刻意进行限制,是公共财政与竞争政策的共同之处。 (3)公共财政认为政府及其财政(或公共部门)的活动只应具有非市场赢利性,因此,应当把赢利性的机会留给私人部门;而创造有效的竞争环境,为私人部门的赢利性活动提供公平而公正的活动空间,是竞争政策的基本目标。 (4)公共财政是法治化的财政,即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活动应当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制约;而竞争政策作为市场经济最为基本的经济政策,其本身就是通过立法形式,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保障,其中自然也包括对政府及其财政可能发生的对市场竞争的不恰当干预行为所作的法律规范。 以上分析表明,公共财政与竞争政策的基点、目标指向与具体特征等有着惊人的相似三者之间的逻辑一致性事实上意味着:公共财政取向的改革步伐每迈进一步,就是向竞争政策的推行靠拢一步;反之亦然。因此,在我国的改革进程中,建立公共财政与推行竞争政策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 建国后至今,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已经越过它的初期,而步入了工业化的中后期,以产业政策作为基本经济政策的取向已经渐渐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革开放20多年来,市场竞争有效进行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竞争力提高的一些重要条件已经形成,这包括:(l)基础产业和加工工业之间的合理比价体系已经形成,许多基础行业,如电力、化工、冶金、高速公路、港口等,已经成为较有吸引力的投资领域。(2)非价格因素已经成为大部分产品竞争力的体现,大企业的优势增强。(3)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次“升级”。在此情况下,重在发挥少数人的知识和能力的产业政策不仅效果有限、成本较高,而且从根本上看,政策的副作用越来越大。由于以保护、扶持特定产业为特征的产业政策和以强调对市场主体提供一视同仁政策服务的竞争政策之间的兼容性较差,因此,以产业政策作为经济政策的基本取向,必然会导致市场经济所允许并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创新并获得发展的空间和机会受到阻碍,过分强调产业政策的结果,必然会导致大量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机会在无形中被扼杀,从而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强调公共财政取向,并不完全否定政府及其财政在特定场合的积极、主动干预;强调竞争政策取向,也不完全排斥保护性、扶持性产业政策的作用空间;这就犹如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交锋中,最优的选择可能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而以计划机制为补充一样。的关键或许在于,在公共财政与竞争政策尚未成为我国经济政策的优先取向之前,我们应当着力培养它们、爱护它们、扶持它们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