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说出你的权利[上](2)
2017-01-11 01:00
导读:撇开残缺不全的纳税意识,立足于纳税人意识,政府征税是必要的。但对于掏钱的人民来说,既有个成本高低,也有个税收负担在各个人和各阶层的分配是
撇开残缺不全的纳税意识,立足于纳税人意识,政府征税是必要的。但对于掏钱的人民来说,既有个成本高低,也有个税收负担在各个人和各阶层的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此外,政府征税除了满足财政需要外,还要通过征税去参与财富再分配,这也涉及公正。优良的税制既可以把人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代价降到最低,又可矫正财富分配不公;恶劣的税制则增加人民负担和加剧分配不公。
亚当·斯密早在两百多年前提出的优良税制四原则——个人纳税能力、确实、方便和节约——至今仍具经典意义。其中,“确实”指征税必须以确定不移的为依据,使纳税人明确应缴哪些、缴多少、怎样缴,明确什么机构有权征税,以避免任意专断的征收和税吏的勒索。“方便”指纳税手续简便。“节约”要求把征税过程的耗费降到最低,避免因税吏过多、薪俸开支过大以及贪污、中饱私囊、随意加征等腐败行为而造成税款流失,使人民付出的高于国家所收入的。这几点主要人民负担的高低,同时也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公正。而最直接影响公正的是如何根据个人纳税能力确定征税额。现今,任何国家的税收都包括间接税和直接税。间接税是从消费品征收的增值税,任何人每购买一次消费品,就纳了一次税。适合消费者纳税能力,可起到矫正分配不公的对消费品征税是从价计征而不是从量课征,即对高档商品征高税,对大众化、平民化的日常用品征低税。直接税主要有所得税、遗产税、馈赠税。基于个人纳税能力并有抑制和矫正财富分配不公之作用的征税方式是分级累进税,而累退税则背离个人纳税能力和加剧分配不公。
良好的服务(含公共产品)和社会公正都是人民所欲的,人民乃为此而纳税。
三、为我国现行税制把脉
暂且搁置蕴涵于税收原理中最根本的问题——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先用优良税制四标准来衡量我国现行税制。其中,是否方便、是否节约,人们心知肚明,用不着在此“饶舌”。是否确定,纳税人是否避免了任意专断的征收和敲诈勒索?对此,学界有“一税预算内,二税预算外,三税无底洞”的;民间有“雁过拔毛”、“有一座庙就要烧香,有一个菩萨就要磕头”的切肤之痛,还有随便哪个部门、随便弄个什么标志戴上往路中一站就强索“买路钱”的奇特景观;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会上则说更清楚:“费大于税,很多政府机关在国家规定以外征收各种费用,使老百姓负担不堪,民怨沸腾”。所以,这里也用不着多说。需要探究的是,税收负担是否体谅到个人纳税能力,是否在人们中间公平分摊,是否有矫正分配不公的作用。
首先,与发达国家分级累进的所得税为主的税收结构相比,我国税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财富基数越大,征税比例越高的分级累进所得税是富者多负担,贫者少负担或不负担,因而可以克服由于市场的短视、人们在机遇上的差异和占有公共资源的差异造成的分配不公,具有调节贫富并合理负担的功能。流转税却无此功能。第二,在最终要转嫁到每个消费者身上的间接税征收上,发达国家实行从价计征,对只有高收入者能问津的高档品征高税,对大众的生活必需品征低税,这就减少了低收入者的间接负担。而我国虽一定程度上实行对高档品征高税,但同时“对盐等生活必需品征税具有累退性质”(1),这意味着我国部分间接税有加重低收入者负担从而加深其生存窘况的性质。近几年一而再,再而三大幅提价的邮资费便有此性质。第三,在发达国家,遗产税和馈赠税之类税种的征收目的不是提高财政收入,而是为了抑制不劳而获和矫正不公,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是为了“逐渐地、持续地纠正财富分配中的错误,并避免有害于自由的公平价值和机会公正平等的权力集中。”(2)为此,实行的是高额征税。而我国却没有实行高额遗产税和馈赠税。还莫说我国权钱结合的现实使富人得到无数好处,仅就现行税制这几方面而言,如果要说现在的是“富人的天堂”(3),一点也不过份。而且现行税制的下一个特点更为这个判断提供了证据。第四,我国对广大农民征收的税带有人头税性质。还在18世纪,休漠就指出“人头税是一种横征暴敛”(4)。稍后,亚当·斯密也指出,人头税不是流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就是完全不公平的;在不把社会底层的福利和安全放在眼中的国家,人头税极其普通(5)。从18世纪至今,视人头税为最不公正,是税法学界的普遍看法,各发达国家不仅早就废除人头税,还宣布人头税非法。而我国对农民的征税,不光是亚当·斯密批评的任意性与不公平性兼而有之,而且我国金钱与权力往往合一的现实还使得富者既有手段也有力量把自己应纳的税转嫁到贫者头上,甚至搜刮贫者以肥已,形成“劫贫济富”的颠倒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