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合并纳税:比较及启示(3)
2017-01-17 01:03
导读:1、法国的合并纳税制度。法国和丹麦是目前仅有的允许集团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合并纳税处理的两个国家。法国税法规定可以就国内范围或者全球范围子公
1、法国的合并纳税制度。法国和丹麦是目前仅有的允许集团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合并纳税处理的两个国家。法国税法规定可以就国内范围或者全球范围子公司进行集团纳税。(1)国内集团纳税。根据《统一财政法案》,被同一法国母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拥有95%以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法国子公司,可以选择制作统一纳税申报表。此外,法国母公司可以是外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当然,并不是每个适格的子公司都必须包括在内,但是所有合并纳税的公司都必须在财政年度之初就应当股权受控,而且必须有相同的财政年度终点。集团内部的支付将免于征收法国预提税和均衡税。每次选择此种纳税方式的适用期间为5年,可以申请延续。(2)全球集团纳税。这种纳税方法,必须事先得到法国财政部的批准。具体有下列两种方法:其一,法国的居民公司可以在其法国纳税申报表中列举其外国分支机构、代表处和代理机构(不包括子公司)的盈亏;其二,法国的居民公司可以就其在法国和国外的拥有50%表决权以上的营业机构(比如:分支机构、合伙企业或公司等)在全球范围内的盈亏,制作统一的纳税申报表。法国公司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选择上述方法,并且5年内不得撤销。对于国外已缴税收可以进行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
2、德国的合并纳税制度。德国母公司可以选择将其控制的所有德国居民公司的盈亏合并进行纳税,但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居民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对居民子公司50%以上有效表决权。(2)除少许决策权外,子公司在财务上、经济上和组织上与母公司是统一的。(3)合并纳税的方法得到受控公司的75%以上股权的股东批准。控股母公司可以是公司、独立贸易者、合伙企业或是有无限纳税义务的公司,或非居民公司在德国注册的分支机构。但是德国母公司的规则一般要求所有公司都是德国的居民,子公司的损失在汇总前不得扣除。适用所选择的纳税方法的期间为5年。不过,根据德国2000年《减税法案》,合并纳税规则已经自由化。德国已经不再要求经济上或组织上的统一性。只要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德自子公司50%以上表决权即可适用该规则。该修正案适用于公司所得税,而旧规则仍然适用于德国贸易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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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的合并纳税制度。美国联邦所得税法规定,关联集团可以制作联合纳税申报表,将集团内的盈亏合并计算。关联集团包括了美国居民母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80%以上表决权和股权的美国居民子公司。对于在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子公司,美国有特别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它们可以被认为是美国公司。 (二)集团费用分摊模式
采用集团费用分摊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瑞典、芬兰和挪威等。该种模式下,一个盈利的公司分摊集团内部一个或两个亏损公司的费用。这种费用可以在支付公司的所得中进行扣除,并在接受公司的所得中征税。每个公司各自制作纳税申报表并支付各自的税款,支付公司和接受公司都必须是该国税法居民。
1、挪威的合并纳税制度。母公司拥有居民子公司90%以上直接或间接表决权的,可以组成纳税集团。通过集团内部的分配,一个居民公司的损失可以用于抵扣另一个居民公司的利润。只要这些公司在会计期间符合条件且拥有相同的财政年度终点,控股权的最低期限没有具体要求。当然,并非所有适格的子公司都应参加集团。此外,母公司不必然为挪威公司。根据集团分摊方法,每个子公司分别纳税。分摊额的收支状况必须记载于各自的法定账本。如果集团内公司之间进行的资产交易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则可以给予免税。纳税上,受让人的费用是转让人扣除折旧后的资产价值。
2、瑞典的合并纳税制度。同一集团内,盈利公司可以将利润分摊给亏损公司。支付公司和接受公司都必须是瑞典居民,且在整个纳税年度中其90%的股权被同一母公司所拥有。集团各公司并不要求具有经济上的整体性。虽然国内法规定母公司必须为瑞典居民,但是该规定与税收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存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