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合并纳税:比较及启示(4)
2017-01-17 01:03
导读:(三)集团内部抵免模式 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爱尔兰、马耳他、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毛里求斯和巴巴多斯等国家的合并纳税制度为集团内部抵免模式。
(三)集团内部抵免模式
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爱尔兰、马耳他、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毛里求斯和巴巴多斯等国家的合并纳税制度为集团内部抵免模式。集团内部抵免模式为一个亏损居民公司将其目前的亏损转嫁给同一集团内部的盈利居民公司,这种转嫁可能需要支付特别津贴。①每个公司各自制作纳税申报表并支付各自的税款。
1、澳大利亚的合并纳税制度。澳大利亚允许根据集团减免制度将一个公司的损失在集团拥有的全资居民公司之间转移。居民母公司必须在整个纳税年度拥有该集团子公司的100%的直接或间接受益所有权。除了营业损失以外,集团公司的净资产损失也可以转嫁给另一个集团内居民公司,以抵扣其净资产:利得。此外,资产在集团内部的转移而不产生相应的财产收益税的纳税义务。从2002年7月1日开始澳大利亚以集团纳税制度取代集团内部抵免制度。据此,一个澳大利亚的母公司可以选择就集团内部所有全资居民子公司制作统一的纳税申报表并统一纳税,且该种选择一旦作出不可撤销。
2、英国的合并纳税制度。根据集团内部抵免制度,集团某一公司的当前贸易损失可以部分或全部地转嫁给另一集团成员,用以抵扣当年利润(包括财产收益)。除营业损失外,超额管理费用、所得收费和特定未使用折旧费也可以进行转嫁。集团内部资产转让可以享受免税待遇。集团包括英国居民的母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拥有75%控制权的英国居民子公司。如果构成英国的税法居民,外国子公司也可以包括在内。适格的英国公司内部的财团也可以适用类似规定。对于母公司拥有50%以上股权的英国居民子公司。其向母公司支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免征预提税。根据2000年《英国财政法案》规定,非英国居民的公司和分支机构也可以加入集团。虽然现在并不完全要求集团或财团成员的英国税法居民身份,但是税收减免只适用于那些适用英国公司所得法的公司。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发现,集团合并纳税模式是当前企业集团纳税制度中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方法;从澳大利亚等国家企业集团纳税制度的改革情况来看,集团合并纳税模式相比于其他另外两种模式有其制度优势。可以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集团纳税制度。
三、集团合并纳税:对中国的启示
合并纳税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企业集团通过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业务往来规避纳税义务,保持税收中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收激励,提高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间的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我们必须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合并纳税制度中的优势举措,改进和完善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通过上述合并纳税模式的分析以及不同国家合并纳税制度的比较,可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法,建设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申请制度。目前,我国可以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只有以下两类——国务院指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一些内、外资企业集团以及由它们100%控股的成员企业。这两类企业集团的数量占我国企业集团总数不到5%。在我国不是所有的全业集团都可以申请合并纳税,因为中国的汇总与合并纳税制度包含着更为直接和强烈的税收激励因素在内。从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20多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来看,这些国家大多对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的资格及成员企业的范围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是否申请合并纳税,完全由企业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做决定,并不需要税务机关的批准。国外合并纳税通行的做法是,由母公司在合并纳税年度开始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纳税的备案登记,附上合并纳税子公司的名簿及相关资料。鉴于国际经验。基于税负公平和国际战略的考虑,我国应该逐步淡化合并纳税制度的税收激励效应,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建设与完善,以法律手段来明确可以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资格。这样,所有适格的企业集团,根据自身需要都可以申请合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