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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合并纳税:比较及启示(5)

2017-01-17 01:03
导读:2、拓宽合并纳税的限制条件,适度降低控股比例要求。合并纳税时,上文所比较的各国家对母公司控制子公司股份比例的要求,除澳大利亚为100%控股外

  2、拓宽合并纳税的限制条件,适度降低控股比例要求。合并纳税时,上文所比较的各国家对母公司控制子公司股份比例的要求,除澳大利亚为100%控股外,其他如美、英、法等国均低于100%,德国甚至只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对居民子公司50%以上有效表决权即可;即使对子公司有100%控股要求的澳大利亚,同时还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拥有直接或间接受益所有权都是可接受的。现行中国汇总与合并纳税制度只把全资子公司作为合并纳税范围内的成员企业,非全资子公司被排除在合并纳税范围之外。这一规定相比于其他国家来说过高,特别是跨国投资(经营)时,很可能会影响一些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束缚我国企业集团的海外拓展活动。笔者认为,从战略高度看,我国的合并纳税制度不能“一税障目”。应该借鉴国际经验,适度降低控股比例,将“直接控股”方式的规定改为“直接或间接控股”方式。从而为我国企业集团创造有利的发展平台,以提高其国际竞争能力。
  3、积极协调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税法和会计准则立足于各自的领域,有各自的目标、原则、业务规范或处理程序,但两者又相互影响。企业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external stakeholders)一般是通过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来获取相关信息(依据会计规范及证券法规等编制),而政府税务部门在可以获取企业对外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和税收征管需要,要求企业为其提供专门的会计信息及纳税信息。税法与会计准则分别对企业会计活动进行规范,如果差异太大,必然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处理与披露成本的增加。企业集团会计信息的生产非常特殊,它需要企业会计人员运用特殊的技术进行合并处理,其中关于合并财务报表与合并纳税在合并范围上的差异前文已有论述,此处不再重复。除此之外,企业集团还有大量的内部交易活动(比如:内部商品销售,内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易。内部投资等)会产生未实现内部损益,这也需要进行抵销处理,而目前我国税法对此没有具体的规范,这很可能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问题。基于目前合并纳税与合并财务报表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已于2006年2月颁布了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作了相应的规范,所以,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尽量缩小会计准则与税收规范方面的差异。以缓解企业会计和税务部门的工作难度,从而提高我国企业集团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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