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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2017-02-04 01:16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24个年头。开征后对于缓解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增加财政收入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不断与完善,公民整体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些规定已显示出许多的不适应,因此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非常必要与迫切的。本文主要从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出发其存在的,并提出改进意见,以期抛砖引玉,从而使我国个人所得税走上更加规范合理之路。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弊端  1.税负不公,无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原则。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对于不同来源和性质的个人所得,采用不同的计征标准和。这种税制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无法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实际上造成了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相对集中,收入相对较少的纳税人可能就要多纳税。同时税法中规定按月、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也可能造成税负的不均等。现实生活中,由于众多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的收入是不均等的。有的人是分散获得个人收入,而有的人则是一次性获得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按月、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分散获得收入者适用低税率,税负相对较轻。而对于一次集中获得收入者则要适用相对高的税率,缴纳相对多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仅无法体现税法“多得多征,公平税负”原则,还易造成一些高收入者分散一次收入,以便适用低税率,造成合理避税,导致国家税源流失。  2.税率设计不合理,大部分边际税率不适用。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具有相同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则采用20%的比例税率,同时实行加成征收。而事实上这两种所得在性质上同属于劳动所得,并没有什么区别,但在税制设计中将两者分开了,采用不同的税率,必然导致了同一收入税负的不同。  同时,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税率,级距逐渐跃进,税率逐渐升高,而全国的工薪收入者在扣除800元费用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部分也只适用5%和10%的前两级税率。月工资在10万元以上的人几乎是“凤毛麟角”了,就连月工资在4万元以上的也不多。所以税率级距中的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可以说是意义不大的,40% 、45.%的高边际税率更是没有多少人适用。  3.对所得的扣除与减免的规定有不当之处,不适应目前个人的收入状况。对个人所得征税只有建立在“净所得”概念上才有意义。因此,为得出应税净所得,必须在调整后的毛所得中如实扣除纳税人应该扣减的费用。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远,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我国公民的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减免税项目过多,侵蚀了税基。将除利息、股利、红利之外的一些非劳务所得排除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债券利息实行免税。另外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也规定免税,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相当狭窄。狭窄的征收范围,加之税制不配套和缺乏严密的纳税申报制度与征管手段,一些走穴演员、私营业主和个体户等高收入者乘机大量少报收入。这不仅不利于组织财政收入,而且还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居民收入的作用。  4.起征点偏低,无法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缴纳所得税的对象应主要是部分高收入者,而不是大多数中低收入者。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的起征点规定为扣除800元费用后,即定为801元,以目前大部分人的收入标准,该数额已明显偏低。目前我国城市居民个人月收入超过801元的已经很多,也就是说。801元的月收入已成为城市居民极其普通的收入水平。在此情况下,如果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起征点仍定为801元,就不只是向一部分高收入者征税,也包括了向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征税。而大部分中低收入者,按目前的消费水平,其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如果要求其与部分高收入者一样向国家纳税,个人所得税就无法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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