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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听证会与我国税收立法程序的完善(2)

2017-03-21 01:02
导读:(二)税收民主立法是实现税收法治的需要 税收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但我国现行税法中不符合“良法”标准的规定比比皆是,如个人所得税法中分
(二)税收民主立法是实现税收法治的需要  税收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但我国现行税法中不符合“良法”标准的规定比比皆是,如个人所得税法中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以及征税范围、税率、扣除标准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内外企业两套税制并存、税收优惠中超国民待遇现象等。要革除税收法律中的种种弊端,必须探索法律游戏的“元规则”,推进税收立宪进程,站在宪政的高度解决财税问题。当前十分迫切的是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应当按照财政民主的要求,实行税收立法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这是保障“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现实举措。  (三)税收民主立法是推动税收法定主义理论发展的需要  税收法定主义是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在监控国家课税权,推动法治主义发展中起到了“先导和核心”的作用。税收法定主义确立后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18、19世纪“形式的税收法定主义”,“实际上是一种不问租税法律的内容,仅以法定的形式规定租税”,从而导致“不公平税制”呈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阶段是20世纪后的“实质的税收法定主义”,它的重点是制约立法过程中的权力滥用,要求税法的制定应当遵循量能课税原则、保障生存权原则。第三阶段是“财政民主主义的税收法定主义”,要求从税收征收与使用两者相分离的“二元论”财税法方法论,转变为两者相统一的、综合地财税问题的“一元论”方法论,站在纳税人立场,确立纳税人基本权利,对税款使用行为进行监督。  尽管日本的北野弘久为我们勾画了税收法定主义理论发展的博大架构,税收法定主义的第三阶段甚至被他认为是这一理论的“终点站”,但他没有、也不可能终结税收法定主义理论的发展。笔者认为,税收法定主义还应当发展到第四阶段一“税收宪政主义”。应当站在宪政高度。按照宪政的原理来解决国家课税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实现公民财产权和国家财政权之间的均衡保护和互动共赢。为此,在加快推进财税立法步伐、提高财税法律位阶的同时,应当全面开辟财税法治建设新的领域,启动和推进财税民主立法、财税宪法诉讼、财税违宪审查、纳税人公益诉讼、政府投资、政府采购以及其他政府用税行为的民主化和法制化,进而为推进国家的民主宪政建设起到先导和突破口的作用。  (四)税收民主立法是实现纳税人主权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的需要  税收民主立法权是纳税人的宪法性权利,是纳税人不可侵犯和剥夺的固有权利,属于国民主权意义上的纳税人基本权。按照税收债务关系说的理论,税收民主立法反映的是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在立法过程中直接决定税收之债的内容,平等协商确定税负水平和税收价格。保障公民的税收民主立法权,实际上是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因为“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课征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因为,如果另一个人可以有权随意取走我的东西,那么我还享有什么财产权呢?”“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五)税收民主立法是普及税法知识和提高税法意识的需要  为了克服税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给公民遵从税法带来的障碍,推进“税法的大众化”,增强国民对税法的亲近感,立法听证制度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它不仅为立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之间搭起了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有效保障公民对税收立法有充分的话语权、知情权和参与权,而且是对广大纳税人进行税收民主训练、民主宣传、民主的课堂。因此,推进税收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和程序化,有助于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亲近民生,是保证立法成功和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关键,对普及公民税法知识和提高税法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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