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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改革中“逼税效应”的制度经济学解释——(5)

2017-04-09 01:10
导读:客观地说,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基层的“逼税”现象即已存在。但“逼税效应”何以在税费改革中进一步扩大?很明显,“逼税效应”的扩大是税费改革中


客观地说,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基层的“逼税”现象即已存在。但“逼税效应”何以在税费改革中进一步扩大?很明显,“逼税效应”的扩大是税费改革中存在问题的折射;笔者认为,如果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问题,“逼税效应”在税费改革中有增无减,那是国家、官员和公民在税费改革中“三方博弈”目标冲突的反映,也是税费改革没有摆脱“路径依赖”的结果,更是因为,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税费改革,它的制度变迁成本无法分摊!

1 、“逼税效应”的扩大是国家、官员和公民在税费改革中“三方博弈”目标冲突的反映。 始于 1978 年的“大包干”最初是由农民自发创造的,但很快就演变为国家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其主要标志就是中央五个“一号文件”一步一个脚印地对“大包干”进行了引导和规范,最终使其成为“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此后,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三方博弈”的角度来看,这场变革之所以很快取得成功,是因为国家或治国者在推动这场变革时采取了“两手抓”的策略,国家一方面以“解放农民”为合作契约与农民(公民)结盟,充分满足了农民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国家主动向地方政府“放权让利”,使地方官员及城镇的“一等公民”有了更多的利益,并对未来充满良好预期;如此结盟一方的同时兼顾另一方,使改革道路上的“反对”最小化。而正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国家在一开始发动农村税费改革时就把自己推向县、乡(镇)、村基层干部的对立面 ( 税费改革面向农村,省及省以上政府在这场制度变迁中代表国家意志,所以此处“三方博弈”中的“官员”主要指县、乡 ( 镇 ) 、村基层干部,特别是乡(镇)、村干部,下同 ) ,国家发现基层干部无休止地加重农民负担,严重地威胁了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即我们常说的农村社会稳定,为了追求其统治的义理性,国家决定以税费改革的手段“减轻农民负担”,从而实现其与农民(公民)的结盟。但是,国家“减轻农民负担”是以向基层干部“开刀”为手段的,从税费改革实践看,禁止“三乱”、精简机构和干部分流、税费改革致使基层政府财政空前困难等无不与基层干部的目标函数相悖;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干部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和攫取基层政府及其自身的利益,如不“合法”地积极“逼税”,别无他途。所谓农民负担反弹,只不过是“逼税”现象的变种而已,其差别在于,一个是“合法”的,一个是“非法”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2 、税费改革的“路径依赖”为“逼税效应”的扩大提供了条件。 研究农村税费改革的各种政策和措施后,我们很容易发现,这其中的许多政策和措施在思想逻辑上和过去计划体制下的“干预、控制”思想暗合,表现出极强的“恋旧”情节,结果使税费改革演变为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对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村社会控制力度的过程,充分暴露出农村税费改革没有摆脱对计划体制的“路径依赖”,而正是这种“路径依赖”为“逼税效应”的扩大提供了条件。其具体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

( 1 )、“费改税”是国家至上思想的沿袭,也为“逼税”提供了“保证”。 农村税费改革又称“费改税”,它的主要特征是把过去具有“费”的属性的“三提五统”变成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税一道征收,这一下子使“费”国家化了——“费”有了“税”的“强制性”特征,国家或治国者以为,如此一来,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三乱”就乱不起来了,一切就好干了,殊不知这正是计划体制下国家至上思想的沿袭。我在农村调研期间发现,许多基层干部认为税费改革的好处在于:税改后,如果农民不缴“钱”,那就是“抗税”,可以对“抗税”者采取“法律手段”和“强制措施”。在他们看来,税费改革后,“逼税”已经有了“法律保证”了。

( 2 )、“村财乡管”使政府实现了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经济控制,也为基层“逼税”提供了动力和方便。 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就是“村财乡管”,所谓“村财乡管”,就是依法征收的 20% 农业税附加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而归村委会所有和使用,所以又叫“乡管村有”。这就使乡镇政府控制了村委会的经济命脉,使村民自治组织失去了经济上的自主权,实际上是对农村基层民主的“反动”。与此同时,“村财乡管”使得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乡镇干部和村干部经济利益“一体化”化了,使他们在“逼税”问题上保持立场一致;而且乡镇干部还可以通过“村财乡管”和“综合结算”的办法(村干部完不成税收任务则以其“村财”或村干部工资抵扣)来充分调动村干部“逼税”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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