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的自查及会计处理
2017-08-02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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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附加是对缴纳产品税
费附加是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收附加。现行教育费附加的基本征收依据,是国务院1986年4月28日公布的第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后经多次修改和调整,一直沿用到今。
1、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设在城市(包括县城)范围内的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为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农业和乡镇企业。
2、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征收率及应缴费额的
教育费附加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征收率为4%.具体计征时,以当月入库税款为依据,包括当月缴纳的属于以前年度、月度的税款。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缴纳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4%.
教育费附加的自查(二、自查应注意的)
教育费附加自查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教育费附加自查的主要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实际数额的自查。
1、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自查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额。
对教育费附加计费依据的自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销售(营业)额入账时间是否正确
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以货款或债权的取得为依据。一般于产品(商品)已经发生,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定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自查是否存在人为改变销售(营业)额入账时间,取得的收入不及时结转账户,将当期的销售收入推前移后,将各项业务收入记入往来账户,长期挂账,造成计税依据不实,主要有:
①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在收到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时,未及时结转销售,计提应交税金;
②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在产品商品已经发生或劳务已经提供,并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后,不按规定确认收入;
③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在每期收取货款时不及时结转销售,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应收货款也不及时结转销售;
④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在发出货物的当天不及时结转销售,依旧挂帐;
⑤对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不及时结转销售;
⑥对于发生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的,在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后,未及时结转销售,等等。
(2)销售(营业)额入账金额是否正确
销售(营业)收入,主要是产品(商品)的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收入及提供劳务业务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应当全额入账,自查是否存在故意少记、不记收入;将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发生的以物易物、自制产品用于非销售等业务不反映销售(营业)收入,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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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收入不入账,隐匿销售(营业)收入;
用“收款收据”代替正式发票,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不记、少记收入。
②利用往来账款科目,隐匿销售(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