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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温州资本外流看税收竞争问题(4)

2017-08-04 04:44
导读:因此,现行财政体制的不合理,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不规范的政府财税行为,包括前文提到的温州本地税收任务、税外规费、外地的各种非良性财税优惠政

  因此,现行财政体制的不合理,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不规范的政府财税行为,包括前文提到的温州本地税收任务、税外规费、外地的各种非良性财税优惠政策等等,从而导致税收竞争,促使企业外迁。
  (二)税收竞争制度和税收协调制度的缺乏。现在各地用于吸引外地企业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地方自由裁量权的近乎“滥用”。1994年以来地方乱减免税受到中央政府的有力遏制,地方政府更多的是将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分得的税收收入通过财政返还形式返还给投资者,或者各地政府还为了吸引投资项目,展开了地价竞争,即纷纷以较低的价格提供土地给特定的投资项目,从而减少了财政收入。
  恶性和掠夺性的税收竞争可能在各地都存在,这些优惠因为它的不规范性导致了它生来就是短期性的,政策的不稳定性会引起企业的恐慌,削弱政策的权威性,从而使税收竞争的效率大打折扣。那么,如何防止和协调这样的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而我国恰恰还缺乏限制各地恶性税收竞争和协调区域税收竞争的机制。我国的税收法制立法层次低。除了《税收征管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外,其他的税收立法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具体征管中的操作依据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通告。《税收征管法》中也没有涉及恶性税收竞争的防止以及各地税收协调机制。
  
  四、设想
  温州企业外迁对于温州的发展会有多方面的不利影响,而且它并非温州特有现象。要从税收竞争的角度解决这个问题,使税收竞争适度公平合理的开展,其实不仅是某个地方的问题,更是进一步规范财政体制、建立和完善税收法制的问题。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一)健全完善分税制
  1.明确与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真正规范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只有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相适应,政府履行职能才有物质保证。因此,改革事权划分,一是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将那些可由市场机制去解决的问题,逐步从财政的供给范围中剥离,并以此为依据重新界定国家财政的支出范围。二是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划分和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这两个层面,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并把各级政府的事权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然后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  2.给予地方适当的自主权。地方政府能否拥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是地方政府之间能否展开规范的良性税收竞争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税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没有课税权,因而从制度上我国地方政府不具备税收竞争的前提条件。目前,各地区存在的大量程度不同的税收竞争实际上是在地方利益驱动下的制度外税收竞争。因此,适度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切实推进财政分权,是促进良性税收竞争的条件。
  地方政府因地利人和比中央政府掌握更多的信息,在中央集权的体制下,这些信息可能无法传达到中央政府,以致不能体现在中央政策上,或者有意无意地被地方政府误导,以争取更多的地方利益。与其这样,不如给地方政府适当的自主权,最大程度地满足地区居民的偏好。尤其是我国疆域辽阔,各地情况迥异,适当放权,有利于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制度创新,形成各地区相互竞争的局面。而只要权限是明确的,合理的,竞争就可能有序健康地展开。
  分税制还必须要有合理的税种划分。在税种划分上,建议将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为那些涉及国民经济稳定、统一市场运行、调节收入分配以及流动性较强和分布不均的税种;省级财政的固定收入应该涉及社会结构调整和环境改善方面的税种;市县财政的固定收入应该是流动性较低、信息要求较细、适宜由基层掌握的税种,以及其他国税、省税以外的较小税种。增值税、消费税可继续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以维持大格局的稳定;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等成长性税种和保护性税种可作为各级政府的共享收入,具体分享比例由中央财政根据各级政府间的财力状况合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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