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废旧物资政策下的增值税流失及治理(3)
2017-08-05 01:17
导读:三、完善措施 针对废旧物资行业存在的种种税收问题,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以国家宏观要求的鼓励收和鼓励用为原则,进行认真和,做到有的放矢,
三、完善措施 针对废旧物资行业存在的种种税收问题,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以国家宏观要求的鼓励收和鼓励用为原则,进行认真和,做到有的放矢,不断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使其承前启后、规范统一,更加符合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同时更易于加强税收征管,有效防止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为此,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废旧物资的概念和范围。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运用一定的技术标准,并结合各类废弃物品的形态、属性和产生的特点,采取列举法分行业、分品目进行归类,建立规范的废旧物资明细目录,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的前提下,适时地调整目录,这样就与其他货物区别开,从而使废旧物资行业的免税货物范围和进项税金抵扣范围得到了明确,增强了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避免了一些似是而非和鱼龙混杂情况的产生,充分显现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意义。 (二)在的税收政策基础上,应恢复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或者提高废旧物资抵扣率,以解决高征低扣的问题,做到同征同扣,方能完善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足。因为产生废旧物资并销售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其他产生并销售废旧物资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4%或6%,而不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抵扣率、征税率分别为10%和17%,此间税差了废旧物资的正常流通和综合利用,造成不具备免税资格的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过重,势必使这些企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利用废旧物资发票消化或多得税差偷逃税款。 (三)加强废旧物资行业发票的管理,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凭收购对象开具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同时结合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限制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版面使用面额和开具对象;对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根据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年销售额不同情况供应不同版面发票和发票数量。目前,由于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购入废旧物资,众多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无须使用发票,因而都采取无证无照和不申报以异地经营为主的方式,逃避税收管理。若限制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对象和开具面额,采取凭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的方式,则销售废旧物资的个人因其销售额超过起征点,必然会办证办照以取得发票使用资格,从而使这些个人经营浮出水面,被纳入税收监管。对于单纯的废旧物资经营零散户,据其是否长期经营或是否达到起征点情况,也可由税务部门市代开发票的办法。由此,便抓住了废旧物资行业的税收源头。 (四)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开发普通发票(包括税务部门代开发票)认证比对和协查系统软件,制止发票虚开和阴阳票开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已开发使用软件,今后对普通发票的管理也应开发使用有关软件,通过信息采集和稽核比对,获取真实准确的数据,并结合国家税收总局规定的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从严管理,进而形成对废旧物资行业各类发票使用情况的监控体系,有效地防范各种虚假发票的产生,保证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链条的正常运行,使废旧物资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制定一整套规范废旧物资行业的核算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和发票管理规定,加强对现金结算的管理,及时掌握该行业的经营状况,对废旧物资行业进行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管理。税务部门应要求废旧物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在开办前报送其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资料,经营中的
购销合同也同样报送备案,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会计核算要健全,要有专职财务会计;同时从企业进料计量计价开始,到投料消耗产出成品,直至最终销售,应有详细的各种原始纪录和凭证,如格式统一的过磅单、入库单、出库单和各种交接工作记录,以及收付款凭证,特别是现金付款凭证;要求企业健全存货的进、销、存明细分类账;对于废旧物资发票的领用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当期和累计销售额,一方面限量限面额供应,一方面验旧换新进行审核;税务部门还应掌握该行业的生产能力、投入产出比、能耗状况、原料和产成品的市场价格,以及购料单位和销货单位情况等,以加强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问题。 (六)着重解决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的衔接工作,明确实践中不易掌握的各项规定中的具体,并根据废旧物资行业的情况,进行规范化的分类管理。充分开展税收调研工作,不断解决和规范实践中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和管理,如税务部门应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享受免税的三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作为衡量标准,根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情况的变化,适时地给于其免税资格或取消其免税资格,并进行不同的税收管理。又如,由于有些废旧物资经营存在异地采购异地销售的特点,对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聘请的人员,应有
用工合同、工资发放、养老保险费缴纳等证据证明其身份,以区别于对个人经营的税收征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各地设立货场,若不收款、不开票,则并入总机构统一纳税,但异地货场的具体地点、经营面积、经营品种、经营数量和金额、有关管理制度也应报税务部门备案。 (七)加大税务稽查和日常稽核的力度,促进废旧物资行业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漏洞。税务部门应依据《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稽核,根据企业的税负情况、销售额变化情况、用票量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经营品种变化情况、购销货款支付情况以及运输等情况,建立指标分析体系,进行纳税评估,以确定其纳税申报是否属实;对那些经营大户(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稽查部门应选重点抓典型进行剖析,以点带面,以规范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秩序,将其纳入日常征管中,特别是对两头在外的废旧物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用作抵扣的废旧物资真实性必须进行票货款核对、账实核对,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废旧物资发票和各类纳税人的税率差,虚拟交易(如无货交易、非废旧物资交易)、虚开发票,并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税收,扰乱正常的税收征管;稽查部门还应通过建立废旧物资企业税收
数学参数模型进行选案,查深查透各种涉税违法违规问题,规范该行业的税收管理。 (八)加强与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使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能够在对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和治理中起到有效作用。首先,要结合政府的有关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和废旧物资回收分拣市场建立规定,以及废旧物资行业协会的管理,加强税收征管,其次,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充分了解和掌握生产企业改制、改扩建、机器设备管理和检修情况,以及具备各类机器设备、建筑物拆解资格的工程企业经营情况,做好废旧物资税收源头管理,再与公安、工商、环保、城管等部门加强联系,利用其管理废旧物资市场的信息,规范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