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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涉农增值税的若干思考

2017-08-05 01:10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关于改革涉农增值税的若干思考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摘要]农民、农资生
[摘要]农民、农资生产、乡镇企业均承担了部分增值税,现行涉农增值税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已不符合发展的需要。改革对策为:对主要农业投资品实行零税率,农产品免税并由国家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以补偿,实行城乡税制一体化,允许涉农企业扣除性劳务支出的进项税额,对农业生产实行规模征税。  作为一个发展家,我们一直强调要把加强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这不仅仅是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主要在于农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协调和发展的“瓶颈”。在党中央和政府的高度关注下,我国农业的先天性衰弱症得到了很大改善,随着1993年底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增值税制度在鼓励农业生产发展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伴随着农业这么多年的长足发展,特别是在与市场经济的融合过程中,增值税制度给予农业发展的利处已丧失殆尽,呈现出许多明显的弊端。  一、对农业中各相关利益主体所负担的增值税  (一)农民作为增值税制度“主要”受益人承担了相当部分增值税  首先,农民作为消费者,承担了其所消费商品已纳增值税的较大部分。这是因为农民消费的商品大多数是生活必需品,如一般食品、服装和低档的家用电器等。据统计,2000年农民用于食品和衣着的现金支出占生活消费现金支出的比例达到44%,这些生活必需品需求弹性较小,也很少受到近年来我国买方市场的,销售者很容易通过价格的提高将税收转嫁给农民,因而农民需要负担所购消费品中已纳增值税的较大部分。  其次,农民作为投资者也负担了增值税的部分进项税额。增值税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本意是想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鼓励农业生产发展,但农业生产者并没有从中得到好处。增值税免税是免除本环节产生的增值部分的增值税,根据增值税规定,这部分增值税是要通过计算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才能确定的。由于税法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样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在不计算收取销项税额的同时,又不允许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使享受免税优惠的农业生产者既得不到增值税免税好处,又要负担购买农业投资品所支付的增值税,并且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由于购买投资品的供应渠道有限,在商品交换中,不得不忍受农用物资价格偏高给他们带来的损害。可以说,这一部分进项税额基本上包含了农用物资上一环节的全部销项税额,虽然农民也可以通过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嫁出去,但一方面部分农产品价格受到国家限制,因为农产品的价格上涨可能会造成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品的价格相应提高,从而造成整个商品价格的轮番上涨,引发通货膨胀,同时农民因此承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会相应提高,以致抵消了前面进项税额的转嫁;另一方面,近年来部分初加工农产品市场供大于求,价格持续下跌,农民根本无法通过抬高价格将其所负担的增值税转嫁出去,可见,享受免税优惠的农业生产者并非不负担增值税,实际上仍要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农业生产投资品的增值税,这必将增加农业生产成本,挫伤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农民将增值税负担推给了农资生产企业  农资生产企业为农业提供产前物资供应,其生产发展状况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向农业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但作为农业生产产前供应商,他们的命运也不容乐观。国家为了减轻农业生产者的负担,财政部1998年5月下发通知①,对销售饲料、农膜、部分化肥和农药,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机等实行免税。尽管仍有许多农业投资品,如农机用油、电力、电机零配件等,不在免税范围之内,但农业生产者确实因此得到了一定好处。这一措施使农业生产者购买部分农业投资品不支付增值税,但对于该部分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本应由农业生产者负担的增值税,因此转移由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负担,从而增加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其生产经营的发展,而农资生产企业要转移增值税税负就要提高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结果必然增加农业生产成本,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三)农村乡镇企业承担了部分增值税  乡镇企业作为农村中突起的一支生力军,它通过以农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销售,把农业生产的发展扩展到了一个更深层的领域。对于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的乡镇企业,他们是增值税的应税企业,应按照增值额缴纳增值税,其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通过商品销售价格的提高转嫁给消费者,但近几年农村乡镇企业大部分处于低谷,生产规模较小,成本居高不下,又受到国际经济危机和国内市场低迷的双重压力,流转税更是难以转嫁,因此可以说这些乡镇企业(主要是工业、商业企业)一方面承担了他们未转嫁出来的应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还因我国增值税是生产性增值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需要负担所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对于从事建筑业、运输邮电、饮食和其他服务业的乡镇企业,因为他们被排除在增值税范围之外,对于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从而承担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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