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涉农增值税的若干思考(2)
2017-08-05 01:10
导读:二、改革现行涉农增值税的必要性 (一)从增值税改革的背景和农业的特殊地位进行分析,现行涉农增值税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1 从增值税改革的背景
二、改革现行涉农增值税的必要性 (一)从增值税改革的背景和农业的特殊地位进行分析,现行涉农增值税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1 从增值税改革的背景看,涉农增值税制度的改革违背了改革实行者的“初衷”。1994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对增值税作了重大改变。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增值税制逐步规范,逐步形成了既适合市场经济要求,又切合我国国情的征税办法。这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这次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财政收入,抑制投资膨胀,这就必然导致经过一定时期的变化,原有的制度适应不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逐渐暴露出它本身固有的缺陷和。从今天看来,这一改革由于受当时思想观念的束缚,许多做法有失妥当,出现了一些事与愿违的错误。本来决策者是想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鼓励农业生产的发展,想不到结果却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挫伤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2 从农业的特殊地位来看,现行涉农增值税并没有减轻农民的税负。首先,农业为工业生产提供基础的生产资料,农产品的增值额较大,本身应当归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我国现行增值税将其排除在外的做法人为地切断了增值税基础部分的“链条”,表面上免税似乎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实际上农民为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负担的增值税款却因免税而无法获得抵扣,无形中增加了农民的税负。其次,农业是一切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其作为一个特种产业在市场经济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我国,农业问题突出,其中农民负担重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费改税”的举措很多,但是始终无法大幅度地减轻农民负担。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和工业采取的是一套税制的做法,我国对农业和工业分两套税制的传统做法显然不妥,有让人产生“亲疏贵贱”之嫌。因此,现阶段对涉农增值税进行改革,实行“城乡税制一体化”,能很好地减轻农民负担,成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税收的“中性”效应来看,现行涉农增值税已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 1 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来看,合适的增值税制度选择有利于实现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目标。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效率与公平,税收制度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之一,市场经济要求它为经济主体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对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现行增值税虽然扩大了征税的范围,但仍属于非全面型增值税,农业仍然被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依然严重。比如说,我国对农民免征增值税,但对饲料、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资品征收13%的增值税,农民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农民负担加重,造成税负不公,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深加工企业,规定其外购的农业原材料只能抵扣13%的进项税①,而其对外销售成品却要支付17%的增值税,中间4%的税收差价无疑增加了这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在农业的相关行业中,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承担了不公正的税负,对其投资的方向产生了非效率的干扰,偏离了效率与公平原则。 2 从税收的“中性”效应来看,现行涉农增值税制度违背了增值税所追求的中性价值目标。所谓税收的中性,是指政府课税对纳税人的市场行为选择不发生,不给纳税人带来超出税款之外的负担,不干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应尽可能的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影响,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由于增值税是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其最大的优点是税收负担的前后一致性,因而能较大限度地避免税收对商品比价关系的扭曲性影响,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然而在现行增值税制度涉及农业方面中,农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虽然不用征收增值税,但是其为生产、服务需要外购货物或服务,根据税负转嫁这些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往往会成为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税负承担者,然而由于其本身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其进项税额无处抵扣,使他们的税负较之纳入课税范围的实际税负沉重得多。结果导致那些原先立法初衷想减轻税负的行业反而承担了过重的税负,无形之中增加了农业的生产成本,扭曲了市场中原本均衡的成本与利益的关系,影响了民间投资的方向,导致许多农民由于税负沉重,资金不足而无法进行积极有效的投资和生产。 (三)从国际形势和全面建设小康的目标来看,现行涉农增值税的改革已成为必然选择 1 从与国际经济进行接轨来看,改革现行涉农增值税成为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必然选择。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大部分被打开。其中,我国的农业市场,首当其冲会遭到外国同行业的激烈冲击,并在短期内还不完全具备与外国竞争的能力,再加上我国在农业方面的增值税的征收造成了税负不公的现象,严重干扰了我国入世后市场经济的健全与完善,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精神相悖,扭曲企业的经营决策,影响民间投资的引导方向,阻碍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因此,切实加快我国涉农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步伐不仅是调整优化中国税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加入WTO后面临的一个时不我待的紧迫课题,而且也是扩大内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 2 从全面建设小康的目标来看,我国增值税制度中关于农业方面的也有必要进一步改革。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了今后20年全面建设小康的重要任务,强调全面小康是高标准的小康,是真正实现了化的小康。小康首先意味着中国综合经济实力的大大增强,意味着中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繁荣意味着中国各个产业现代化目标的实现。理所当然,农业、和农民的小康将是中国建设“全面小康”伟大战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要在农村中实现小康,就必然要在国家税收政策上真正给农民农业以优惠,让农业能持续、快速、稳定地向现代化迈进。因此,加快我国涉农增值税改革不仅适应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且是经济发展的一种内在要求。同时,在我国当前国内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农村市场蕴涵着丰富的潜力,如果将农业中各产业的效率提高,增强农民的积极性,则必能有效地拉动国内需求,为其他行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巨大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