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及借鉴(2)
2017-08-06 03:44
导读:(三)中韩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手段的比较 从税种上看,韩国主要运用了所得税实施税收优惠。从优惠方式上,采用了免税、减税、税收抵免、加速折旧、
(三)中韩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手段的比较 从税种上看,韩国主要运用了所得税实施税收优惠。从优惠方式上,采用了免税、减税、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准备金、亏损结转、延期纳税、优惠税率等直接和间接优惠方式。采用较多的是税收抵免、准备金,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方式。 相比较而言,我国虽然也主要运用所得税实施税收优惠,但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有税收优惠,且体现在商品劳务税上的税收优惠远多于韩国。在优惠方式上,我国采用了免税、减税、再投资退税、优惠税率、延期缴税、加速折旧、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免税期等直接和间接优惠方式。采用较多的是免税、减税等直接优惠方式。
(四)中韩现行税收优惠管理的比较 韩国现行税收优惠集中体现在特殊税收处理控制法中。在管理上,韩国注重事前和事后管理的结合,尤其注重税收优惠的法制性。税收优惠都以法规中明文规定的形式出现,法制性强。税收优惠是政府政策目标的风向标,通过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表明一个国家政府实行相应政策的严肃性,也体现了税法的刚性,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以韩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例,在《技术开发促进法》中确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并颁布《外资引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全面系统地对韩国的税收优惠条款加以规定和介绍。 我国没有统一的税收优惠法规,现行的税收优惠均散见于某一税种的法规规定中。而在实际的税收工作实践中,更是存在着诸多地方政府基于地方等目的而越权制定的各种法制外税收优惠措施,使得我国税收优惠的法制性大打折扣。法制性的弱化直接削弱了税收优惠效应的发挥,也加大了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的监督成本以及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甚至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成为某些纳税人进行避税、逃税的工具。
(五)中韩税收优惠幅度的比较 在韩国,除了针对不同的政策目标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在最后做出了一个关于最低税制的规定,其实质是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幅度、大小进行限制。纳税人即使处于可享受若干相关税收优惠范围内,其最终可享受到的具体优惠份额也是有一个最低限度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最低税制的要求缴纳一个最低税。显然,这种做法既可以使纳税人享受到国家对其的激励、照顾政策,实现国家对其经济行为的引导功能;同时也使得国家的税收收入不会由于税收优惠的实施而大量减少。 我国在税收优惠方面则没有最低税制的限制要求,只要相关纳税主体的经济行为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限定条件,该纳税主体就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便极有可能出现这样的后果:发展了,经济发展了,而国家的财政收入(尤其是税收收入)却没有“与时俱进”,最终经济发展的好处绝大部分被私人部门轻易获得,而政府财力缺乏最终将弱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三、完善我国现行税收优惠的政策建议 (一)界定税收优惠的范围 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职能,但要将调节的范围锁定在市场失灵领域。在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的范围应当是:在经济领域。保留农业、原材料、能源工业、运输业的税收优惠,保留中西部落后地区的税收优惠,保留投资、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保留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在领域,保留生活必需品和文化、、卫生、事业的税收优惠;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均应予以取消。
(二)明确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 在界定税收优惠范围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各项税收优惠的先后顺序。针对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不清晰的现状,应减少政策目标,由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列出政策目标的先后顺序,综合各个政策目标的可行性,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然后按顺序来确定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根据我国及今后的经济发展战略,可以把技术进步作为税收优惠的第一目标,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税收优惠的第二目标,把利用外商投资作为税收优惠的第三目标。在确定了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应合理安排税收优惠项目,对多个政策目标相重合的项目实行多重税收优惠。如对外商投资优惠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三重税收优惠,对非外商投资优惠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实行双重税收优惠,对非外商投资的非优惠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次税收优惠,对非外商投资的非优惠产业的非高新技术项目不实行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