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生态税费框架的构建(2)
2017-08-06 05:21
导读:二、中国现行生态税费制度概况 早在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指出,“要建立并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
二、中国现行生态税费制度概况 早在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指出,“要建立并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我国目前主要采用转移支付等形式对退耕还林等生态保护行为予以补偿,对于生态税费的征收尚处于探索中,现行的税收制度中主要是对生态保护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的提供鼓励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资源税 我国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是同生态环境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税种,虽然其设立之初的目的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但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其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在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资源税在运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资源税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在设计之初,资源税是对部分矿产品,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1994年1月1日起,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个人”,开始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新资源税制。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资源税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具有了“权利金”的性质。另外,资源税在94年分税制改革中被划分为地方税,在实际中很难达到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因此,现行的资源税同目前对矿产品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开始趋同。 2、计税依据不合理 计税依据是销售量或自用量,而不是开采量,客观上鼓励了企业对资源的滥采滥用,造成了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3、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不合理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立法精神,资源税按照不同的税目或纳税人规定了高低不等的差别税率。我国目前划分资源登记、制定资源税税额的主要指标是矿藏储存情况、开采条件等。但是10年来,矿山的开采条件和储藏条件都已经发生了变化,但税额却不能随开采的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而征收的一种地方税。该税种于1985年2月开征实施,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所征税款专门用于城市住宅、道路、桥梁、防洪、给水、排水、供热、轮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公共消防、标志、路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由于这些工程措施对于改善城市大气和水环境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同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结合最为紧密的税种,也是真正的“绿色” 的税种。该税种运行至今,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积累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改善城市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城建税在运行中也逐渐显示出一些问题: 1、城建税是附加税,因此存在着收入规模小,收入不稳定的特点 目前城建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实际入库额为计税依据,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按照7%、5%、1%的比例税率征收,对“三税”有着明显的依附性。由于“三税”的实际征收数和应征税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使城建税一方面收入规模小,另一方面收入也不稳定,从而弱化了城建税在筹集资金,保护环境方面的功能。 2、税负不公 现行城建税只对缴纳“三税”的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个人则不征收,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外国跨国公司看好中国市场,将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生产基地迁往中国。这在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环境带来的污染和破坏也是相当严重的。而外资企业却没有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有悖于“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三)关于生态保护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作为有效的经济调控手段,在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尚没有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税种,只是在部分税种中有一些优惠政策,对资源的综合利用给予减免税的待遇。 1、增值税主要包括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一类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第二类是废物处理的税收优惠。第三类是对利用清洁能源生产的无污染产品的税收优惠。 2、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病虫害防治、
植物保护及其相关的技术
培训收入可以免税。 3、消费税政策规定:对汽油、柴油、机动车、轮胎等污染产品在征收增值税后,再征一道消费税。自1999年1月1日起,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由0.2元/升提高到0.28元/升。 对企业生产销售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 4、所得税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以国家规定的废弃资源为主要原料从事生产的,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最多可达5年;外国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等。 其他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以及耕地占用税等也都有对农田水利设施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用地提供税收政策优惠。 上述的各项为鼓励环境保护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对减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税收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引导作用是从属、派生的,调节的范围和力度还远远不够,存在着优惠形式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等。 (四)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最早对环境污染收费,并且专款专用的一项生态收费制度。针对着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着征收标准过低等问题,2003年7月1日,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新的排污收费具有两个明显的改变:一是按照污染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污染当量计征,提高了征收标准。二是取消原有排污费资金20%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规定,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开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排污收费标准的提高,促使企业投资在污染控制的设备更新的投资上,以减少污染的排放。从而达到了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但由于技术上的一些问题,尚有部分污染源未纳入到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内,而且排污收费同污染治理成本还有差距。排污费的标准有待进一步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