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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思考(2)

2017-08-08 04:53
导读:(二)税收激励与自主创新 税收政策对自主创新的促进和影响主要通过税收激励体现。税收激励也称为税收优惠,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给予某些活动、某些

  (二)税收激励与自主创新
  税收政策对自主创新的促进和影响主要通过税收激励体现。税收激励也称为税收优惠,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给予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以优惠待遇的条款。税收优惠直接作用于纳税人的收入,间接影响(激励)纳税人的行为,从而引起社会经济活动的变化,以实现政府预定的调控目标。税收优惠从本质上讲是政府放弃了一部分税收收入,将其让渡给企业。如果让渡的这部分政府收入发生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它将体现为自主创新活动成本或支出的减少;如果让渡的这部分政府收入体现在自主创新活动的结果中,它必然会增加自主创新活动带来的收益。由于税收工具的直接作用对象是企业的成本和收益水平,使得税收优惠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强度和范围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而是通过内在的作用机制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企业的创新收益和成本,并最终影响到创新活动的预期利润,从而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动力。
  企业对于成本和收益变动的反应是直接和敏感的。在资本税前收益率一定的情况下,税收成为调节投资者税后收益水平的决定性因素,税收的优惠程度正比于投资水平。政府通过充当隐性合伙人,与价格机制相互配合,能够部分承担科技投入的成本和风险,增加科技投入的税后收益,显著提高研发与技术引进的投资水平,从而对各个市场主体的科技投入活动形成一种良好的激励机制。从根本上讲,这个激励机制体现了税收的效率原则,体现了税收激励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导向功能。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具有较大外部性的公共技术,引导或促使资源从低效率部门流向高效率部门,促进人们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和积极探索开发新资源,可以达到矫正市场缺陷,有效地克服社会整体边际价值与私人部门边际价值不相等所导致的资源配置的非最优化,减少企业研发的风险与成本,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的政策目标,从而提高整体经济的配置效率。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从短期来看,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府当期的税收收入。但是,没有自主创新,我国将始终扮演“世界工厂”的角色,课税的基础只能占整个产业链条中的很小部分即加工费,占主导份额的税收却被核心技术拥有者的国际资本所占有。只有进行自主创新,使“中国制造”跨越到“中国创造”,才可能在核心技术的辐射与带动下,引导整个产业链条的扩张。随着以资金密集、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和高附加值、高回报率为主要特征的高科技产业的蓬勃兴起和不断壮大,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和相关的新兴产业便会相继问世。这一局面的形成不但为国家税收创造了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优惠的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奠定了物质基础,形成良性循环。
  
  二、我国现行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的鼓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在促进企业创新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积累了宝贵的资金。但是,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和提高创新绩效的要求来看,目前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一)税收优惠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较差
  第一,税收优惠重点不恰当。长期以来,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设计上侧重于产业链下游,应用技术研究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引进先进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吸收消化特别是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企业、科研成果的税收优惠较多,对科技开发项目、科技开发环节的税收优惠较少。其结果是企业把重点放在国外技术和装备的简单“移植”上,而对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同时也造成中间产品、配套产品以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第二,税收优惠形式单一,局限于税率式与税额式的直接优惠。直接优惠具有操作简便、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受益对象主要是那些能够和已经获得自主创新收益的企业,强调的是事后利益的让渡。对于那些技术落后、亟待更新改造以及正在进行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缺少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进行事前调整的税基式的间接优惠,不利于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利于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机制。直接优惠实施的结果是那些已经具备较强科技实力的企业以及有成果转化收入的单位成为最大的收益者,但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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