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思考(3)
2017-08-08 04:53
导读:第三,税收优惠的受益对象存在偏差。长期以来,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研发项目为受益对象的税收激励政策,使得高科技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享受了
第三,税收优惠的受益对象存在偏差。长期以来,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研发项目为受益对象的税收激励政策,使得高科技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享受了优惠待遇,而一些非高科技企业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却难以享受税收优惠,造成政策缺位。同时,以企业为优惠对象还导致许多企业不是在自主创新上下功夫,而是偏重于新建项目的建设,走外延式发展的道路,甚至在“新产品”、“高科技企业”等认定方面做文章,钻政策空子,采取弄虚作假的“寻租”行为,使科技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二)现行税制中存在着阻碍自主创新的弊端
第一,生产型增值税制加重了科技型企业的税收负担。目前,我国规定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实际上形成了对企业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增加了企业购置设备的成本,不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在客观上起到限制企业投资的效应。同时,无形资产和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抵扣增值税额,这必然导致无形资产和智力投入比例较高的自主创新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增加了科技投入的压力。这种情况下,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增值税负明显高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第二,企业所得税制影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主动性。根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我国在2008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负,取消外资企业所得税诸多优惠,取消区域优惠政策,但在着力鼓励自主创新的力度方面仍然不够。在激励对象上,缺乏对风险投资公司的优惠政策;在激励内容上,缺乏对企业提取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和新产品试制准备金等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在激励力度上,一些国际上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如投资抵免(包括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投资和用于购置先进设备和技术的投资),我国至今应用不足。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第三,缺乏必要的自主创新个人所得税优惠。(1)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技术人才的优惠政策。目前,我国仅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省级以下政府及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企业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2)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科技人才的教育投资成本大的客观情况,没有实行税前扣除的制度。(3)对高科技人才的创造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征税,削弱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开发的积极性和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热情。(4)对红股的双重征税阻碍了企业内部科技人员持股制度的推行。(5)个人投资科技型企业获取的个人所得,如股息、利息和个人分得的利润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三、完善我国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一)调整政策激励重点,系统设计税收政策目标
为了突出未来的产业政策导向,税收激励政策应在实现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从跟踪模仿为主向自主创新为主转变,从注重单项技术突破向注重技术集成创新转变中发挥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当前的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应重点明确三种目标取向:一是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因为基础研究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需要国家重点支持;二是重点支持技术的自我开发,同时,兼顾引进技术,这样既可以加速我国经济发展,又可以避免重复开发造成的风险损失;三是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同时兼顾传统技术改造。
在此基础上,应当确立研发环节税收激励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由于自主创新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重点应放在补偿和降低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在技术研发期→成果转化期→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税收激励效应越是向前移动,其驱动效应就越明显。而激励扶持的重心后移,忽视前期基础研发,则可能导致技术“空心化”现象。因此,应该将目前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税收优惠,逐步转化为对科研技术开发补偿与中间实验阶段给予税收鼓励。在此基础上,将政策激励作用的重心从产业链下游向上游转移,以增强税收科技政策的一体化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