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平等税收法治环境(2)
2017-08-09 02:38
导读:另外,中国在实际中往往将完成税收计划、组织财政收入为作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的首要甚至唯一指标。以满足财政支出为目标的税收计划往往与国民经济
另外,中国在实际中往往将完成税收计划、组织财政收入为作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的首要甚至唯一指标。以满足财政支出为目标的税收计划往往与国民经济的增长不适应,近年来中国税收每年的增长速度都远超GDP的增长即是明证,从而导致税收任务与国民经济发展相脱节。在主要由行政机关自己立法的情况下,由于受计划经济等传统思维的影响,我们的法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很难做到和外资、国企平等对待,特别是为了完成不切实际的税收指标而征收“过头税”,在实际征收中往往通过对非公有制经济加大征收力度和稽查力度来实现,使其应有权益得不到公正的对待,影响其健康发展。
(二)现行税法导致非公有制经济税负不公平
现实生活中非公有制经济大多数是中小型企业,尽管它们在提供就业机会、支持国企改革和保证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中国现行税法无论在制定还是修订时,都很少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殊需要。与国企和外资企业享受的种种优惠相比,非公有制经济常常成为被法律遗忘的角落,直接导致非公有制经济税负不公平。例如在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非公有制经济都面临着税负不公平的问题。例如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其最高税率为35%,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率25%高出10个百分点,比微利小企业适用的20%税率高出15个百分点,比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15%税率高出20个百分点。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出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无论从规模、抵御风险的实力,还是从盈利能力来说都处于弱势,他们理应得到法律的倾斜和关照。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倾斜和关照并非要个体工商户等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而是指《个人所得税法》等要考虑到非公有制经济的具体情况,对之适当降低税率、加大优惠的力度,加以扶持,从而达到涵养税源,进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目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对原来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虽然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但仍然有许多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数额标准,而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纳税人一律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修订后的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仍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条例的修订没有考虑占非公有制经济比重最大的是中小企业,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姑且不说他们中的许多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这在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尤其突出,即使达到了,根据现行法律也要“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我们注意到,实施细则第9条明文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法,而是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体系解释,我们可以把这里的“其他个人”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这就是说,只要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也要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根据现行税法,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难以实现凭票扣税的规范化办法。 (三)非公有制企业税费过重,税法之外的收费尤其重
笔者在做这个课题的过程中,和课题组的其他成员带着一些高年级学生,在唐山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的丰润、丰南、遵化等地区进行调研,并作了问卷调查。通过对实际调研所获信息的整理,结合其他资料,我们发现如下情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十五”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唐山地区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逐年大幅度上升,增长速度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非公有制企业税收收入比例在全部收入中逐年提高,已成为税收收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