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平等税收法治环境(3)
2017-08-09 02:38
导读:与此同时,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税费、特别是税法之外的收费过重、过滥仍然是制约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和体制因素。国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
与此同时,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税费、特别是税法之外的收费过重、过滥仍然是制约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和体制因素。国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尚需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各种名目的税外收费在具体实践时引发了诸多问题。这种制度上的缺陷是导致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非公有制企业负担的各种税费不但多,而且滥。一个相当有规模的企业老板对我们说,他一看见有关部门的车停在门口就要瘫了(“瘫了”是唐山方言,意指要晕倒了)。其实这一点并非唐山地区的特例,非公有制企业各种税法之外的收费尤其重多、滥在全国很普遍。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税收从1994年17.52亿元增至2006年3 695.21亿元,很多地方的非公有制企业不但要缴纳治安费、医疗保险、意外保险收费等,而且还要交纳诸如粮食风险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防洪保安基金等让人匪夷所思的费用[7]。
三、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税收法治环境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税收法治,强化权力机关依法治税意识
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法治最终被确定为中国的治国方略,建设法治社会也成为时代赋予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法治发展的进程相类似,税收法治同样可以成为中国构建法治社会的突破口[8]。税收法治是实施税收征管的依据,有法才能实现依法治税,因此各级立法机关特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积极履行自己神圣的立法职责,大力完善规范财税法律制度。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个国家规范主要税种的立法仅有行政法规、规章,而没有法律,不但与《立法法》“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相违背,而且直接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依法治税,纳税人和国家之间才能形成由于公共产品的提供和消费的平等关系。这一平等关系通过法律予以确定。在法律之下,形成纳税人和国家(政府)、征税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8]。而要形成以平等为基调的税收法治状态,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守法意识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就必须实行税收法治,不但重要的税收实体和程序法要由法律来明确规定,而且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也要通过高位阶的法律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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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修订相关税法,降低非公有制经济税收负担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力度,积极为非公制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对非公有制企业放开市场准入,建议凡是允许外资企业进入的领域,非公有制经济都可进入。目前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小型企业居多,赢利能力相对低,为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可以考虑对有关法律作如下修订。
进一步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现行增值税法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许多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已是不争的事实。而绝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属于非公有制经济,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按着税法公平原则,同一税种的纳税人税法上的权利义务应相同[9]。因此,考虑到今年实行增值税转型会减少入库税收,近期可考虑进一步降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
但从长远来看,应改变增值税以应税销售额作为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企业不分大小,只要经营场所固定、财务制度健全、可以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依法纳税,都应该按一般纳税人对待,从而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拓展新的空间。
从所得税来看,在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出台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完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来继续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低税率的优惠,通过投资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等来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实现规模化经营。如为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将所获利润用来再投资,可将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按一定比例给予退还,或者将再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