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平等税收法治环境(4)
2017-08-09 02:38
导读:《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实际上,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实际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仍然偏低,为了激励非公有制经济小型企业投资扩大经营规模,今后在修订条例时,可以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
从个人所得税来看,应尽快制定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政策和措施,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优惠力度等来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三)清费立税,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降低非公有制经济税外负担
如前所述,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负担已经很重了,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各种名目的收费,更加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负担。税必须以国家税法为依据,而费往往随意性较大,缺乏法律依据,很容易侵犯相对弱势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权益。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符合法律的收费项目少,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多,因此出现了许多不合理收费。因此要加大清费立税的力度,同时我们必须承认的是:虽然我们不完全赞成黑格尔“存在的即是合理的”论断,但是实行分税制改革后,许多地方政府入不敷出却是事实。因此要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降低非公有制经济税外负担。
但是,仅仅加大清费立税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中国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改革,保留了一些包干体制的痕迹,如仍实行部分税收收入分成等。因此,中国目前的分税制改革还不完善,乱收费现象日趋严重,费税改革越发艰难。因此,如果不从体制上加以完善和改革,而仅仅将一些费改为税,那只能对现有的收费进行清理,而不能根治乱收费的体制根源。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中国税收体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事权、财权、税权的合理分配,及地方税收权限、转移支付等问题,实行分税制后,地方税的税权仍然过多集中于中央,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税种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是由中央制定和颁发的,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税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因此,我们还要继续完善分税制改革,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财权明确分开。
完善中国现行地方税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改革地方税制,改进和完善地方税种。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是规范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方式的需要,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也是进一步健全地方税法体系,提高地方税收立法效率和完善省级宏观调控体系的需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近期可考虑扩大营业税征收范围,巩固其主体税种地位,尽早开征
社会保障税、教育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列为地方税税种,作为地方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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