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财政分权改革
2017-08-10 02:04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我国的财政分权改革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在我国,很大一部分学
在我国,很大一部分学者都把“财政分权”理解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在财权和财力上的划分,或者是将其等同于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种手段。实际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财权财力的划分仅仅是财政分权一个方面。准确地说,完全意义上的“财政分权”包括政府向的分权和政府内部的财政分权两大方面的(参见图1),事实上我国当前的财政分权就同时推进着政府向社会的分权和政府内部的财政分权这两方面的改革。
一、对完全意义上“财政分权”范畴的基本认识 在任何社会形态里,政府都没有能力包揽下所有的社会性事务,其中的一部分需要交由社会(非政府组织)来承担,这样一种现象可以被看作是政府向社会的分权。从逻辑上说,政府向社会的分权是政府内部分权的基础和前提,因为如果没有政府向社会的合理分权,就没有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这样政府内部的分权也是难以很好地进行下去的。 在市场因素有所的条件下,政府向社会的分权就主要表现为政府向市场的分权。(注:在体制转轨时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边界往往是模糊不清的,这就使得政府向市场的分权与政府内部的分权这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着一些交叉。这种情况在成熟的市场体制中实际上也存在,但不多见。尽管如此,这种交叉并不我们从上对完全意义上的“财政分权”做出较图中的区分。)与经济和计划经济不同的是,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活动范围较为有限,因而在市场机制发育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会根据市场的发育状况逐步进行调整,其活动范围的边界也会有所收缩,即原先由政府承担的一些职能将转交由市场来承担,与此同时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将随之扩张,这样的一个过程也就是政府向市场分权的过程。一般来说,政府向市场的大规模分权只发生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初期阶段,而当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到相对成熟的时期,政府向市场分权就只是一个小幅调整的过程。而且政府向市场分权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的发展,过去必须由政府承担的一些职责现在也可以交由市场履行了,如在英国,即使是狱政管理这样一个一直被认为是纯粹政府性的事务,也在探索引入市场因素。现阶段,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体制转轨时期,因而也就还存在着较大的政府向市场分权的空间。 基于效率、信息约束以及管理的有效性等诸多方面的考虑,政府内部也需要进行分权。政府内部的财政分权包括纵向财政分权和横向财政分权。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指的是上下级政府间,尤其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在财权与财力等方面的划分;而横向财政分权指的则是财政权力在同级政府内部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间所进行的分配,即政府预算的编制(包括修改、补充和调整等)和执行权由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机关享有政府预算的审议和批准权(含否决权),司法机关则拥有对政府预算的司法审查权。
二、对我国财政分权改革基本状况的与判断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上,财政分权的各个构成部分一般都是按照一定顺序依次先后进行的。然而在我国,这几部分的改革几乎却是立体交叉推进的,这样的推进方式不仅决定了我国财政分权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准确把握我国财政分权改革基本状况的难度。从财政分权的构成中,我们可以看到财政分权是一个多维度的范畴,因此仅用单一的指标是很难全面地衡量财政分权的,即使是使用多个指标从各个不同的侧面或角度也只能对我国财政分权改革的基本状况予以近似地反映。
1、对我国政府向市场分权状况的基本判断 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向市场分权最完全的形式主要是
放松政府规制和民营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规制的放松与民营化政策的施行就是一个政府与市场各自的活动范围进行调整或重新进行划分的过程,这也是一个政府逐步“退出”与市场逐步“进入”的过程。 在政府向市场分权的过程中,市场机制将不断得到成长和发育,因而我们就可以大体上用反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广度与深度的“市场化的水平”这一指标从一个侧面来衡量政府向市场分权的程度,即衡量市场“进”的程度。其实,在我国完全排斥市场的计划经济时期,市场因素和市场机制也并没有被彻底地清除掉,只不过市场化水平比较低而已,如1975-1979年间,我国的平均市场化水平就只有4.4%.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平均市场化水平随着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而逐年快速提高,到1996-1997年间就已经达到61.1%(参见表1)。这样的市场化水平虽然反映出我国的政府向市场分权已经迈出了一大步,但这一过程还没有最终完成,仍存在相当大的政府向市场分权的空间,因而我国政府与市场各自的活动范围的边界也就还将会有较大幅度的调整。 不同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方式是各不相同的。如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触角几乎延伸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每个角落,而且政府还使用直接的行政手段来管理社会经济生活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时期,政府充当的只是“守夜人”的角色,它基本不直接干预微观主体的行为;而进入市场经济即有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后,政府虽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了较多地干预,但并没有改变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地位,而且干预的范围有限,干预的方式也较为直接。经济体制改革伊始,我国的政府行为仍带有较强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但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政府具体的活动范围与行为方式也随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政府在逐步从微观活动领域中退出来、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范围大大缩小了,管理的手段也有所变化,而且政府也不再以利润上缴为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等。政府行为方式的改变其实也是政府向市场分权的一种体现,因此我们也可以用“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程度”这一指标从另一个侧面来大致衡量我国政府与市场间的分权状况,即衡量政府“退”的程度。1981年我国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的程度仅为5.4%,虽然到1996年这一指标已经提高到了79.5%(参见表2),但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程度95.8%的平均水平(注:陈宗胜、吴浙、谢思全:《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上海人民出版社,1 999年,第105页。)之间仍有较大的差距,这一差距表明我国政府与市场间的分权离基本到位还有相当长一段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