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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2)

2017-08-16 01:48
导读:另一方面,从价外税的形式看,因为税收是依附在商品价格之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既要为价格支付货币价值、又要为税收支付货币价值。当商品的价格不变

另一方面,从价外税的形式看,因为税收是依附在商品价格之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既要为价格支付货币价值、又要为税收支付货币价值。当商品的价格不变而税收调整变化时,那么,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就要为税收的变化多支付,直接感受到税收对个人收入使用结果的调节。例如,假定商品的价格为100,税率为10%,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所支付的货币价值为100 100×10%=110;如果商品价格不变,税率调整为20%或8%时,则消费者所支付的货币价值为100 100×20%=120或100 100×8%=108。在价外税的形式下,影响商品价格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都会使商品价格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发生不同的变动,作为生产经营者从成本与利润的关系角度,既要考虑影响商品价格的各种因素,又要考虑税收因素;作为消费者从货币价值支付多少的角度,则考虑的是商品价格升降与税收调整变化,即是支付商品价格部分的货币价值多呢还是支付税收部分的货币价值多呢?

三、价外税的形式的商品税的设计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

如果一个国家开征的商品税都表现是价外税的形式,那么又如何更加明确的调节个人收入呢?这就是在税制方面如何设计选择性税目和差别性税率的。
从税收横向公平原则角度出发,纳税范围越广泛、纳税人越普遍,税收公平性就越突出明显,即税目设计的越多、税收所能调节的空白和遗漏就越少。但是,征税对象普遍,只能解决横向公平问题,不能解决纵向公平问题。而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即对收入差距调节,则更多地是体现在纵向公平方面。所以,对商品税而言,应是对课税对象(或税目)进行区别对待,即选择性地确定税目,方能体现对个人收入使用结果的纵向调节。
如何选择性地设计税目,对商品税的课税环节而言,首先应体现在零售消费环节课税;其次,对不同的商品有选择地纳入课税范围。例如,对生活必需品、尤其是大众性食品不以课税,可以设置专门的免税商场或专门的免税专柜;反之,设置课税商场和课税专柜,尤其是对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课税,其标准可以不定期调整。从恩格尔系数的角度讲,系数高的都是低收入者或家庭,他们对食品等最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购买占收入绝大部分,基本上不涉足高档商品和奢侈品;相反,恩格尔系数低的基本都是高收入者或家庭,他们对基本必需品的购买占收入的比重很小,对高档品和奢侈品的购买占收入的比重相对大。当然,这里不否定在目前的必需品中也分出低、中、高的价格差异,这仍然改变不了高收入者对两类商品购买的基本比重情况。所以,对商品区分必需品和非必需品进行选择性课税,对不同收入者的收入使用结果产生纵向调节作用。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不同商品设计差别性税率课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使用结果纵向调节。在区别必需品和非必需品的基础上,对非必需品进行差别税率课税设计,即将非必需品进行分类分档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课税。例如,对非必需品划分为趋近必需品的和远离必需品的,与此对应设计低税率和高税率;对同一类非必需品划分为由低到高的不同档次类别,设计相对应的低到高的不同税率。这样,即使对非必需品课税,也会对不同收入者形成纵向调节的对应目的。当然,在价外税的形式下,对不同商品设计高低不同税率进行课征,其操作上有一定难度,同时,还会增加征税成本。但是,对不同收入者进行纵向调节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

四、关于我国商品税对个人分配调节

,我国的商品税体系基本设计是,对商品生产和销售的行为普遍开征增值税,对各种服务的经济行为普遍开征营业税,在征增值税的范围基础上有选择地开征消费税。从税收转嫁机理看,商品税的负担通过商品价格变动可以传递给最终消费者,即商品税的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从公众对商品税的一般认识角度看,商品税与自己利益直接相关的税种是消费税,而消费税是否调节个人收入的使用结果,并没有直接的认识和感觉。站在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的角度,不能不引发对我国商品税设计调整与改革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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