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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4)

2017-08-16 01:48
导读:5.我国商品税体系是否要重新设计 目前我国的四大商品税,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销售进行课征,当然,也有部分是对劳务


5.我国商品税体系是否要重新设计
目前我国的四大商品税,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销售进行课征,当然,也有部分是对劳务课征,即加工、修理和修配,在此处与营业税的课征范围形成交叉;同时,营业税中对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进行课征,也形成与增值税课征范围的交叉。消费税是在增值税普遍课征范围基础上选择部分税目进行再次课征,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政策性。营业税是对劳务普遍课征。
从我国的商品税设计体系来看,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制度设计缺陷,即增值税和营业税课征范围交叉问题。如果从角度讲,实际上有一个思想认识问题,即对劳务的主体劳动力是否属于商品。从价值形成、递延或扩展的角度,或者说从商品价值的生产和传递角度看,对商品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其价值生产和递延或扩展,都一个税种普遍课征。对我国来讲,就是用增值税普遍课征,取消营业税。在普遍课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对部分范围进行有选择地课征消费税。
站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角度讲,通过商品税设计来调节收入分配,应把增值税作为普遍横向调节的主体税种,在此基础上把消费税作为纵向调节的主体税种,其它商品税应在此框架下作为补充税种。

:
[1]蒋晓蕙、张京萍.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的效应[J]税务,2006,(9):8-12
[2]张斌税收制度与收入分配[J]税务研究,2006,8:18-22
[3]朱青、荆霞、姚岳.发达国家税制改革展望[J]涉外税务,2006,(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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