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视野中的乡镇公共财政探析(5)
2017-08-17 01:06
导读:4.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赋予农民退出权 尽管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居民有迁徙自由,但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限制了社区农民的迁徙自由,使得农民的自由选择居
4.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赋予农民退出权 尽管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居民有迁徙自由,但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限制了社区农民的迁徙自由,使得农民的自由选择居住权变成一种只有象征性而无实质性的权利。因而农民也就无法自由选择其满意的居住社区,也无法通过用脚投票自由流动,选择其满意的居住社区,来表达其对公共物品的偏好和对乡镇政府财政行为的有效监督。为此要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真正减轻农民的负担,则必须要求打破限制农民城乡流动、地区流动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能够用脚“投票”,自由流动。社区农民通过用脚“投票”,即自由流动,一方面选择自己满意的社区,以获得满足偏好的福利性收益;另一方面可以监督基层政府(乡镇政府)的财政行为,规范乡镇政府的财政行为,给乡镇政府以压力,促使不同的基层政府间在提供公共物品上形成竞争,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保证纳税人的钱合理有效利用,提供社区农民满意的公共物品。
5.引导农民建立保护其合法利益的常设性组织,实行财政法治化 公共财政的受益原则认为,税收及政府收费,是公民从政府手中购买公共物品的价格。所以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与使用方面,乡镇政府与农民是公共物品的交易双方,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但这种平等关系是以农民集团性力量的强大,农民的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为前提的。因此应尽快引导农民建立保护其合法利益的常设性组织,保证农民有集体谈判能力,让农民有正常渠道、合法途径与乡镇政府沟通对话,实现农民自身利益的诉求。实行乡镇财政法治化,让社区农民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平等的公民权利,通过法来约束乡镇政府的财政行为,防止乡镇政府利用行政权力滥收费、乱摊派,侵犯社区农民的合法权益的赢利性行为。这样才能减轻、疏缓社区农民与乡镇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建立乡镇政府与社区农民之间一的种新型合作关系,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可持续。
: 1、M·布坎南。民主财政论[M].商务印书馆,1993. 2、“我国农村财政制度创新与政策选择”课题组。乡镇财政:制度框架与政策改革[J].中国农村经济,2002,(04)。 3、项继权。短缺财政下的乡村政治发展—兼论中国乡村民主的生成逻辑[J].中国农村观察,2002,(03)。 4、宫希魁。中国“三农”的战略思考[J].战略与管理,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