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后的税制模式选择(2)
2017-08-20 01:11
导读:二、税负水平和税负重心的选择 税负水平和税负重心的选择是税制模式建立的基础,它决定着税制框架结构和整体构思的现实可能性,是税制模式的基础
二、税负水平和税负重心的选择 税负水平和税负重心的选择是税制模式建立的基础,它决定着税制框架结构和整体构思的现实可能性,是税制模式的基础要素。当前经济运行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上税收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下降,政府常感到财力不足;另一方面是收费项目过多,企业常感到负担过重。据调查表明,各类收费数额(包括各种乱收费在内)预计占我国GDP的10%左右(若加上一些大的乱收费项目,比重还要高些)。目前我国各项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接近12%,如果二者相加称之为总体负担,那么总体负担大约在22%-25%之间,我国与国际可比的宏观税负不算重(发展中国家90年代初平均税负为17%,含
社会保障税),但总体负担并不轻,重就重在非税负担上。(资料来源:《人民论坛》(京),1999,12《坎坎坷坷费改税》 张培森)过多过乱的收费不仅使企业不堪重负,而且侵蚀了税基,减少了政府的可支配财力。所以,减轻企业负担的重点要放在“费改税”上。要在保持原有税负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年内尽快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严控批准新的收费项目;确需保留的可以降低收费标准相关项目归并,属税收性质和具有税收功能的收费应尽快并入税收,加快费改税的进程。 税负重心的选择是税制模式发挥其效用的关键因素。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纳税主体是企业,纳税客体是企业收入,我们要在承认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和完善。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三、税权格局的选择 税权包括立法收税和依法支配税款两个方面。立法收税又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三个组成部分。依法支配税款,除税法本身规定其使用方向、行权单位外,多与财政事权和经济事权相联系,需要依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统筹安排。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一些跨行业、跨地区的经济项目,需要中央提供充分的资金来源以形成规模经济,加快经济集约化进程;我国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国家,适度集中税权,可以控制其他分配形式的滥用,始终保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对那些依靠资金、技术、资源机遇和非劳动因素取得收入致富起来的个人、集体和地区、行业等,必须利用税权进行有效的调节,才能始终保持先富者旺盛的活力,既不会因先富起来而消沉,也不会因暴富起来而挥霍,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我国地方和行业生产力的梯级结构,要求适度集中,以协调各方面的经济关系,抽肥补瘦,抑强扶弱,使地区、行业在共同发展中求得平衡。因此,必须适度集中税权,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同时,我国经济地区性、行业性差距很大,负税能力悬殊,不能一概而论;各地开放程度不同,沿海、沿边和内陆地区面临不同的经济发展机遇,所应给予的税收优惠和减免亦不相同;各地的资源优势不同,资源构成也不同。过于集中的税必然影响区域经济的形成和资源优势的发挥。特别是在资源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地方和企业的条件下,地方和行业不掌握一定的税权,很难协调本地经济与外来经济的关系,必然重新采取地区封锁和割据的形式来对抗中央集中统一的税权;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性,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适当分权。 综上所述,分税制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权格局。在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相互关系时,应坚持如下原则:首先是市场基础原则。中央制定法规必须保证全国统一的市场,以达到资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地方在市场中追逐自身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其次是权责对称原则。市场经济中,财权和事权相统一,既要避免事权过多而财力不足,又要防止财力过多而承担的事权太少。再次是规范原则。要跳出几十年间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上讨价还价的老路子,使得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管理、财政分配体制上走向规范化。一是使得地方政府依法征税的积极性大为提高;二是地方政府在减轻了过去因体制频繁变动,怕中央“平调”而不“暴富”的心理后,开始普遍重视预算外资金与政府收费的管理,将预算外财力统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