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后的税制模式选择(3)
2017-08-20 01:11
导读:四、税种配置的选择 税种配置是在税负水平、税负重心、税权格局选择的基础上,进入税制设计的蓝图阶段所必须作出的选择。税种配置是税制模式的核
四、税种配置的选择 税种配置是在税负水平、税负重心、税权格局选择的基础上,进入税制设计的蓝图阶段所必须作出的选择。税种配置是税制模式的核心要素。一种税种配置的推出,往往以其税种配置为标志,并常以其主体税种的配制来命名。1997年,我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项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69.34%,而个人所得税和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14.90%.(资料来源:1998 《税务年鉴》)由此可见,我国仍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这是因为我国现阶段,剩余价值仍相对较少,而且,流转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容易转嫁,易在无痛苦中征纳。但是,随着市场的,剩余价值会逐渐增多,公民的纳税意识会逐渐增强,所得税在均衡收入分配方面将发挥更大作用,所以,所得税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应进一步改革税制。完善增值税,合理调整消费税,相应调整营业税,以两法合并为基础开征法人所得税,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建立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制结构。此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税收发挥以压力促产经营的作用,即“硬约束”机制。压力促产的关键在于义务公平,人人有压力,行行业业有压力。因此,必须加强资源税、财产税、房地产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避免对资源、劳动力、房地产的浪费,变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配合企业制度的建立,解决企业办的,要加强对社会保障税的,逐步实现以税代费,进行规范化管理;为防止税负过重,税基的负税能力弱,要扩大课征面,开征零星税种。而这些税种又是地方税收体系的组成部分,必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完善。
五、税负价值表现形式选择 在有商品、货币存在的条件下,税赋必然有一个价值表现形式问题。反映到税制模式里边来,则是一个计税方式、征管方式、监督检查和考核方式及如何建立税收内部、税收与其它各方面制约关系,并使之系列化、制度化的问题。这是税制模式选择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选择不当,将会造成一个好的税制无法贯彻持久,或其本身就是一个有缺陷的税制,不完善的税制。只有税负的价值表现形式与其它几个基本要素选择配合默契,相互一致,才能保持新税制建设的系统性、性和完整性。这里讨论的不是计税、征管、查考、监控的具体、形式和,而是这些具体方法、形式、内容所赖以存在的基础、设计依据和基本框架,即模式选择。
1.价外税势在必行。 市场经济改变了整个经济的运行过程,也改变了各方面的利益分配关系,价、税、财联动的经济体制已经解体。价格要随行就市,在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中经常波动。企业的个别劳动必然接受社会检验,不能再成为制度产品价格的直接依据,价格不再决定于个别企业的成本和利润,而取决于市场供求的均衡点;职工个人收入不再决定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而要取决于个人的劳动素质和竞争能力,并且要随劳动力的流动和市场价格的变化经常变动;税收不可能再成为企业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需要实行价税分离,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使税收不再成为企业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而要成为调节价格和市场供求的手段。这是因为: (1)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必须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随着市场供求而波动;税收则要求相对稳定,使企业具有明确的预期目标和相对稳定的经营环境。 (2)市场经济要求价格和税收对经济运行起不同的调节作用。价格侧重于调节供求总量,税收侧重于调节供求结构;价格推动企业把握市场动向,追求最大利润,税收则要调节收益水平,实现均衡分配;价格推动企业改善经营,实现微观效益,税收则注重社会共同需求和社会效益。 (3)在经济改革中,价格要逐步放开,缩小国家定价的范围,用灵活的市场价代替固定的计划价;税制个改革则要用法治代替人治,增强税务机构的执法权和控制能力。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价、税分离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