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制度安排(2)
2017-08-24 01:29
导读:二、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制度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基金的筹集应以个人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支持
二、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制度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基金的筹集应以个人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支持为原则。由于财力的限制以及为了避免大包大揽带来的低效率弊端,国家不可能承担过多的财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不承担任何财政责任。尤其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初期,各级财政更应根据不同的对象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财政在为参保农民提供资金扶持时,按照农民交费的标准进行补助,并坚持多交多补、少交少补、不交不补的补助原则;在养老金领取时,实行“多交费,多受益”的原则,这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1.农村社会救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20世纪5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五保供养制度。1994年,国务院颁发《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义务教育)的五保供养: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或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农村五保户的供养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这是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对控制农村人口增长、提高农民收入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应在全国推行。 2.“纯农民”的养老保险由个人、集体、财政共担 从事
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且长期居住在农村,户籍也在当地农村的农村居民即“纯农民”,他们只拥有土地使用权,占有的资源很少,由于不断扩大的城乡差别以及对农民不公平的分配关系,使得他们的地位很低,面临的风险也非常大。对他们的养老保险应由个人、集体和财政共同承担,财政的支持力度应该大一些。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缴费基数可为当地上一年度农民纯收入,缴费比例合计为20%,个人缴费为8%,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12%.这些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当他们年老时可以启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以启领时当地上一年度农民月均纯收入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启领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未按规定参保或中断缴费年限,按未按期参保或中断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减发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中的2个百分点。如果参保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自养老金启领时,按年顺延缴拨财政和集体承担的资金,直到补足15年。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资金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在特别贫困的地区,可由中央财政进行扶贫支持,以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3.农村中灵活就业者的养老保险应以个人为主 按照职业和占有资源的状况,农民(主要是农村劳动年龄人口)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农民家。根据第一次农业普查的标准,在现有2000多万个乡镇企业中,1996年末,符合一定规范的非农乡镇企业有139.72万个,其中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有88786个。如规模以上企业的企业家按每个企业3人计,其他企业按2人计,则拥有较多的资源使用权和享有较高收入的农民企业家约有近300万人。(2)个体工商户。根据第一次农业普查,农村个体工商户有2465.6万户,如按每户2人计,这部分经营者约5000万人。(3)外出打工人员。在扣除了乡镇企业中非农企业职工人数外的乡村劳动力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外出打工的劳动力。粗略估算,在本地区以外有较稳定就业机会的农村劳动力人数在5000万到1亿人之间。(4)非农乡镇企业职工。按第一次农业普查的标准,在农民企业家之外,1996年末,符合一定规范的非农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有5000多万人。(5)以农业为生的农村劳动力,即前面提到的“纯农民”。 我们将前面四种类型的人统称为“农村中灵活就业者”,他们占有的资源和经济收入较“纯农民”更多、更高,对他们的养老保险应以个人为主,集体和财政为辅,财政的支持力度可以小一些,政府支持的主要目的是激励大众参保。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可为当地上一年度农民纯收入,缴费比例合计为20%,个人缴费为15%,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5%.农村中灵活就业者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纯农民的相类似,只是基础养老金以启领时当地上一年度农民月均纯收入为基数,按5%的比例计发。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资金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在特别贫困的地区,可由中央财政进行扶贫支持。 4.完善个人账户 农民自己开设个人账户,并参与管理个人账户。坚持“信息共享、安全和低成本”的原则,由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保管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向参保人进行信息披露。个人账户管理应保持充分的弹性,并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灵活处理,以适应农民在各类经济活动情况下的缴费方式。如纯农民参保、农村中灵活就业者参保等,可保证账户的可携带性,让参保农民能终生随时随地办理缴费、查询和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总之,要从中央到地方,担负起国家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重任。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担负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资金,县乡财政和村集体负责农民基本养老金的资助部分,县乡镇财政和村集体资金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在特别贫困的地区,可由中央财政进行扶贫支持。同时,鼓励和吸引农民个人为自身养老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