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万亿元投资引发对财政监督的思考(2)
2017-08-24 01:54
导读:虽然预算应报人大执行,但监督机制往往都只是有行政内部监督,而没有财政法律监督。同时,我国的财政监督还存在着重收入监督而轻支出监督的倾向,
虽然预算应报人大执行,但监督机制往往都只是有行政内部监督,而没有财政法律监督。同时,我国的财政监督还存在着重收入监督而轻支出监督的倾向,这样就更容易导致政府财政支出收效不大等种种弊端。
美国救市方案的通过过程也许值得我们借鉴。2008年9月20日,美国财政部向国会提交金融救援计划,经参议院通过后29日遭众议院否决,政府进行修改后的新法案于10月4日获众议院通过,布什总统签字后生效。在法案审议的过程中美国股市一度暴跌。审议争论的过程从表面看影响效率,但是程序上能够充分听取官员、投资者、精英、学者、普通百姓、媒体的意见与建议,从而能够兼顾并平衡各个群体的利益与主张,最终以程序民主方式通过的方案更合乎民意,执行起来也更顺畅高效。而我国此番万亿元投资计划,主要是由政府自行发布,即使在明、后两年纳入政府预算,但这些已经批下来的项目就算到召开人大会议的时候报请审批,会不会已经是“木已成舟”?
笔者认为,当前最迫切的就是完善人大对政府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审查、批准,将政府所有收支行为都置于各级人大的监督之下。应该建立政府向同级人大财务报告制度,明确和细化人大的预算监督权力,从制度上完善人大的预算监督和审查权。应当加强预算的公开和透明度,从预算编制、审查到执行过程都要进一步公开。从长远看,改革的重点要增强人大对预算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能力。这一系列制度都需要《预算法》的进一步详细规定,将各个方面具体落实,才能够从法律上保障相应制度的实施。
可见,这次我国政府4万亿元投资计划,也应该将审议、批准、落实、改变、决算、效果评价等全过程置于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之下,经过人民权利的代表机构——各级人大进行审议,同时将审议过程与细节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充分征求意见,从而引入社会公众的监督,这既是一个自下而上民主监督的过程,也是一个民意交汇科学决策的过程,更是一个在敏感时期民众与政府通过互动达致互信的过程。 三、提高公民享有用税监督权力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既然财政投资是一项财政措施,而财政的最主要来源就是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那么纳税公民理应基于纳税行为而享有用税监督权,从本质上这应该是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体现。用税监督权当然也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1.保障公众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知情权。要保障公民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也即建立纳税人诉讼的前提,则是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即政府信息必须公开,具体来说就是财政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政府都应该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这次4万亿元的投资,看似是全国性的宏观调控,对具体单个公民的权益影响并不直接明显,但使用的也是纳税人的钱,很明显是关乎我国经济走势、关乎人民福祉的重大事项,各级政府更应该主动公开相关细节,广泛征求意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因此,公众高度关注的信息就应当公开,诸如:这4万亿元资金具体是如何构成的、新增的投资有多少、具体投资在那些项目上、用以完成投资计划的配套资金来源是什么、审批的过程如何,等等。因此,应首先保证政府财政支出的透明化。2009年1月7日,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分别向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提交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其内容包括财政预算和决算的信息公开以及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进展情况的公开。严义明在这些申请中提出,我国的基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财政信息的公开对于人大代表行使权力具有很大促进,提前列表公开国家财政决算和预算执行信息,有助于全国人大代表有充足时间阅读和审议这些信息,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这也是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障的重要形式。而财政部2009年第1号信息公开回执提出,中央预算、决算草案需要经过全国人大的审查和批准。在批准前不宜对外公开。这也必然导致公民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无能为力。必须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障公民获取政府宜对外公开的信息,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