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万亿元投资引发对财政监督的思考(3)
2017-08-24 01:54
导读:2.赋予纳税人相应的诉讼权,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根据契约国家的理论,国民为了保障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把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
2.赋予纳税人相应的诉讼权,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根据契约国家的理论,国民为了保障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把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作为公共机构的国家,以满足国家向国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需要。人民承担纳税义务的前提,是政府征税的合法性与政府用税的合理性。政府享有征税权力的同时,也隐性地承担着这样一个义务:政府将按照人民的意愿使用资金,以增进人民的福利。所以,一些国家把建设“福利国家”视为向纳税人征税的目的。纳税人是税款的实际缴纳者,也是税款的最终所有者,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款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信托关系”。因此,纳税公民当然有权监督国家财政的使用情况,而这种权利的保障手段则是赋予纳税人相应的诉讼权。任何纳税公民认为政府部门的某些财政支出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执法者的不当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既然此条宪法精神是赋予公民最广泛、最概括的监督权利,其中应当包括以诉讼方式对违法用税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也就为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具体如何维护纳税人诉权的纳税人诉讼,在英美法上又叫纳税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讼,是指以纳税人的身份,针对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不公平税制、不公平征税行为特别是政府的违法使用税款等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是一种针对间接侵犯纳税人个人利益以及侵犯纳税人整体利益的客观诉讼。我国如果要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另外一个阻碍就是我国尚未确立公益诉讼这一诉讼制度。如果公民针对政府财政支出行为的不合理或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则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人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样的话,公民对国家财政使用的监督权则无法得到保障。例如,贵州省遵义市政府驻京办1995年在北京市购买价格只需197.18万元的办公用房,实际上却支付了310多万元,多付款112万元。该市驻京办副主任张抗美为了收回多付款,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前后奔走上访。北京蒋援民等律师也积极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因涉及公益诉讼问题,这一事件难以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2006年4月3日,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湖南省常宁市财政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轿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蒋石林认为,违反规定超标购买小轿车,意味着纳税人本可以不被征以相应部分的税款,或者该税款本应当用于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而未能实现,这在客观上侵害了纳税人利益,纳税人可以据此提起诉讼。这也因为不符合受案范围而被驳回。
因此,要想真正实现我国财政支出的科学、合理、合法,发挥财政的最大效益,必须保障公众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监督权。那么,相应地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也就颇有必要。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样的话,对于具体针对个别政府部门财政支出不合法提起的诉讼案件,就会相应地扩大原告的范围,不会仅局限于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通过民众的力量把行政权行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轨道,从而打破以往的仅仅只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状态,用私权制约和监督公权,实现权利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为的有效监督。
当然也有学者建议,为了消除纳税人个人起诉出现的取证难、诉讼成本高、可能“滥诉”、妨碍行政效率等问题,我国也可以借鉴英国和法国的做法,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代表人提起纳税人诉讼。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最终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允许公民以个人名义起诉,因为在我国普通公民的固有观念中,检察机关仍旧是国家公权力的一方主体,如果检察机关针对公民的请求不提起诉讼,又如何保障公民的用税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