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推进我国财政监督制度建(2)
2017-08-25 05:03
导读:其他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也都有一套由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等构成的严密的财政监督网络,这是西方国家较为严密
其他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也都有一套由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等构成的严密的财政监督网络,这是西方国家较为严密的财政监督体系的重要标志。
二、我国财政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滞后。我国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1)法律层次低。一方面,在宪法中没有对财政监督的内容、机构等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比较少,而大部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有相当一部分还是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行政规章,所以从整体上讲,目前我国财政监督的法律权威性还很弱。(2)法律体系不健全,而且操作性差。健全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规范财政监督客体行为的财税法规以及相关的经济法规;二是规范财政监督主体自身行为的财政法律法规;三是规范财政监督主体处罚违法违纪行为的法规。但就目前我国财政监督法制
建设的实际情况看,这三个方面都严重滞后,难以给财政监督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从规范财政监督客体行为的财税法规看,尽管我国陆续出台了《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为财政监督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性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有其自身的调整对象,对财政监督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监督任务。从规范财政监督主体自身作为的财政法律法规看,目前仅能适用的少数法规,其权威性、适用性、可操作性都有待提高。从规范财政监督主体处罚违法违纪行为的法规看,目前除了各种法规中有关过于原则性的条文外,主要依据还是1987年制定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而这两个法规中一些条款许多已经过时,财政监督部门在行使职责中很难有效地运用,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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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监督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财政部门内设的监督机构很不规范。特别是地方财政部门的内设监督机构职责不统一、名称不统一、归属不统一,严重制约了财政部门监督职能的发挥。当前最突出的是,财政监督定位不准,财政监督的工作关系没理顺。财政部门监督与审计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之间分工不够清楚,责任边界模糊,没有形成监督的合力,直接了财政监督的整体效果。
3,财政部门的经常性监督与财政管理相互脱节。长期以来,由于对财政监督的认识不到位、不全面,财政部门的监督与财政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被截然地分开,以至于不能把有效的监督机制引入到财政业务管理之中。(2)在管理制度上,财政部门内部资金管理机构集预算的编制、执行职能于一身,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不利于实现财政资金、公开、透明地分配。(2)在具体的工作上,财政部门偏重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事务,对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论证和跟踪问效不够,出现了重分配、轻监管的问题。与此同时,财政专职监督检查机构游离于财政具体业务管理之外,在职责权限、监督力量、人员素质上受到局限,因而不能全面地履行其所应承担的财政监督职责。(3)在监督上,过多地依赖于专项检查。由于受到传统财政监督的思维影响,许多地方财政监督过程中仍以实施专项检查为主,多层次、全方位的财政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
三、推进我国财政监督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国财政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我国应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财政监督制度建设。
1,加强财政监督立法,健全财政监督体系。应把财政监督写进我国的宪法,赋予其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要制定《财政监督法》,对财政监督的范围、、方式方法、机构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同时,立法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要注意财政监督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