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推进我国财政监督制度建(3)
2017-08-25 05:03
导读:比如,《财政监督法》与《宪法》、《预算法》、《审计法》等有关财政监督的内容、条款表述要一致,不能相互抵触。(1)地方立法要与全国性法律保
比如,《财政监督法》与《宪法》、《预算法》、《审计法》等有关财政监督的内容、条款表述要一致,不能相互抵触。(1)地方立法要与全国性法律保持一致。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制定财
政监督法规和政府规章,必须遵循全国有关财政监督的法律原则,不能与之相冲突。(2)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的权威,特别是惩罚性的条款,更要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2,、理顺财政监督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建立协调运转的财政监督网络。特别是要清晰地划分人民代表大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责任边界。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批准财政预决算,代表所有纳税人的利益在预算编制和执行结果这两个环节进行监督,从上予以认可。审计部门主要是事后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合规性审查和效果评价。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收支过程中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确保财政资金按规定收付。它的监督对象主要是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收付行为,对各部门资金使用行为的监督主要由审计部门负责。
3,改进财政监督的方式方法。(1)要把经常性监督融入财政管理之中。财政部门内设监督机构要对财政资金的收付行为有实质性的参与,否则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经常性监督就很难真正到位。(2)要加强司法监督。应该成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对违反规定拨付、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大执法力度。(3)应该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特别是加大支出决策者、、资金拨付者的个人责任,以利于财政监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