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2017-08-26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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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我国实施了近十年的政府采购制度,其成效是
[摘 要] 在我国实施了近十年的政府采购制度,其成效是明显的,但也存在许多。本文从思想认识、系统立法、管理体制、操作规范、与其它政策配套及采购队伍的构成等方面对此进行了。 [关键词] 政府采购; 采购立法; 采购体制; 规范操作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政府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选择供应商,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实施己有200多年的。从90年代开始,我国各省市也逐步进行了这一制度的尝试。从实践效果看,政府采购制度对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支出透明度、消除腐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到为止,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法规并不完备,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之处较多。随着“入世”的日益迫近,尽快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作用在认识上存在偏差 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所能起到的作用是多方面的:(1)通过对财政支出的有效监管,使政府采购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节省开支和提高资金的效率。(2)促进政府采购中的廉洁,增进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3)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有利于体制改革。(4)作为市场有效需求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国家政府采购占GNP的比重在10%-20%),通过公开的市场操作,政府采购可以促进结构的改善,实现政府特定的经济目标。 从我国目前各地实行的情况来看,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很多地方对政府采购的作用仅仅理解为节约资金、消除腐败,末上升到调整总量,优化经济结构等层次上。2.将政府采购制度简单地理解为利益调整,而非加强支出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3.将政府采购等同于控购和供给制。控购是指通过分配指标和审批来控制集团某些商品的需求,供给制是财政选购商品提供给需要的部门,而政府采购是通过规范的采购方式和财政监督来细化预算,节约支出。商品的使用者不仅要参与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商品的主体。 由于对政府采购制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在操作中来自各方面的阻力较大:贸易和主管部门担心,政府采购对其在管理上和经济上的利益不利,不希望政府在招投标中起主导作用或参与过多。政府采购使原有利益和权力分配格局发生改变,来自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内部的阻力也较大。
二、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操作中依据不足 政府采购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首要条件是拥有完备、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这一体系至少应包括如下层次:一是《政府采购法》,包括总则、招标、决算、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罚则等,它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基础。二是《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法作出具体解释和补充。三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此外,还应有大量的配套法规:对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招标程序和评标标准的规定,招标或采购机构的管理规定及采购实体和采购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政府采购还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法规,许多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涉及到的其它方面上有很大差异,离规范的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很远。由于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立法,操作中的政策法规明显不足。现行的采购规章大多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局限性较大,如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供应商以及市场管理等诸多问题考虑不周,存在不少漏洞和疏忽,导致实施中的矛盾不可避免。 在不够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中,法制的不严密,交易过程的透明度低,又缺乏相应的质疑申诉机制,使政府采购对腐败行为有较大的诱惑,甚至为腐败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在我国近十年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着大量违背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之处,政府采购中的回扣、行贿、受贿、“寻租”等腐败现象防不胜防。 此外,政府采购立法还涉及到国内市场的保护问题。随着人世的临近,贸易协定的签订,政府采购不仅限于本国厂商,外国厂商也可以参与政府采购的竞标。在这种情况下,尽快在立法中加入有关条款,保护我国民族产业是一个紧迫的话题。即使发达国家也有相应的保护民族产业的法律,如美国就有《购买美国产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