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视角下中国财政制度的演进方向(2)
2017-08-26 04:09
导读:(二)财政风险积聚的制度性因素 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为隐性风险。造成隐性风险积聚的制度性因素主要包括:(1)政府———国企在委托代理环节上的
(二)财政风险积聚的制度性因素 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为隐性风险。造成隐性风险积聚的制度性因素主要包括:(1)政府———国企在委托代理环节上的产权制度配置模糊,导致财政对国企亏损承担“兜底”的作用;(2)财政预算外收支制度缺失,“准财政”活动泛滥而无约束,导致地方政府债台高筑;(3)政府融资及担保制度的缺失,主要以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国有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其他机构、国有和社保基金的隐性担保为主要形式[4],由于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moralhazard),这些隐性担保最终会部分或全部的以显性债务的形式转嫁给担保方———各级政府;(4)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5)财政风险预警、规避、评估、监控和准备金制度[5]的缺失;(6)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尤其对中西部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没有形成制度,使得自主经营的中西部县乡财政难以为继;(7)国债发行的规模控制(比如建立相应的规模控制模型)及期限(短期、中期、长期)配置制度不完善;(8)财政支出长期决策机制不完善;(9)
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等。总的看来,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制度供给滞后,导致现阶段的财政风险具有隐性和制度外的基本特征,因此,国内外众多专家对当前中国财政风险的量化估计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比如:马栓友(2001)运用财政风险矩阵对我国公共部门债务进行估算,指出单国内债务负担率1999年合计以经达72.4%,财政潜在风险已经很大[6];刘尚希、赵全厚(2002)的估计是2000年中国政府总债务规模占到当年GDP的130.6%,其中或有债务占GDP的比重为65.6%[7];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PieterButtellier(2001a)估计2000年中国国家总债务规模为125%———183%(未包括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债务)[8];据赵晓估计,中国的“国家综合负债率”至少在70%,已经超过亚洲许多国家和欧盟(60%)、美国(60%)的水平[9],尽管存在评估的差异,但中国的隐性财政风险已经积聚到很高的水平却是不争的事实,需要政府高度警惕财政风险的积聚,尽早地从制度建设、供给和完善的角度来防范和化解风险,做到未雨绸缪。
三、财政政正义视角下的基层财政体制缺陷分析 基层财政体制的非正义性是通过基层政府行为表现出来的。如今的基层政府对上具有信息优势,对下具有权力优势。他们既不是“民选”政府,也不完全是中央政府在基层的代理人,其行为只可能服务于他们特殊的集团利益、部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再加上地方人大对同级政府的监督不力,失去约束的基层政府难免会运用手中的行政、财政和暴力权能大肆“与民争利”,攫取垄断租金,形成对“纳税人”的实质性“掠夺”,这就毁灭了财政正义原则,至于现实中的某些村、乡、镇干部欺上压下、横征暴敛、鱼肉百姓乃至草菅人命的严酷画面,正如《中国农民调查》的两位作者描述的那样,已经无法用言语来表达: “原先存留在我们印象中的那一幅幅乡间风俗画,不过是遥远而虚幻的田园牧歌,或者说,是过惯了都市浮躁生活的城里人对乡间的一种向往。现实中生活中的并非如此,或者说,农民眼中的农村并非如此,他们没有这样的闲情逸致,他们活得很累、很沉重。……我们看到了你想像不到的贫穷,想像不到的罪恶,想像不到的苦难,想像不到的无奈,想像不到的抗争,想像不到的沉默,想像不到的感动,想像不到的悲壮……”[10] 财政正义原则应当是一个范畴。尽管近年来出现了李昌平这样为民鼓与呼的基层干部,但正如周梅森先生所说的那样,中国的问题是不能寄希望于包打天下的“清官”的,唯有制度建设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靠人与靠制度,孰重孰轻,这里不言自明。当前,亟须通过恰当的财政制度安排来实现公民(纳税人)的自由,承载公民的平等,保障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财政正义原则的要旨是实现从个人偏好推导出来的“效率”标准和从外部“来源”(即外部价值尺度)推导出来的“平等”标准相融合,但正如布坎南本人所说的那样“效率和平等不仅代表不同的、常常相互冲突的目标,而且他们在上也是不同的,最终是从两套完全不同的价值准则中推导出来的”[11],因此,财政“效率”与“平等”二重标准融合的实现只能依赖于独立于各利益集团、具有普适性质的制度设计之上,换言之,基层财政要实现正义原则,必然要设计出满足所在地公民(纳税人)的集体选择意愿的财政制度,鉴于我国尚不具备“直选式”民主政治制度基础[12],因此,设计出纳税人———基层立法机构(基层人大)———基层政府的委托代理式的公共财政体制就是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