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的制度缺陷及解决思路(2)
2017-08-28 02:14
导读:二、解决农村税费问题的出路:建立长期稳定且科学合理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在关于财税体制与农民税负关系的各种讨论中,往往将财税
二、解决农村税费问题的出路:建立长期稳定且科学合理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在关于财税体制与农民税负关系的各种讨论中,往往将财税体制的缺陷当作一种既成事实,而没有其形成的深层根源。目前中国的五级政府在财政职能分配上有一个明显异于发达国家的特性,即越低级的政府所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越沉重。分税制改革以来,随着财权的不断上移和事权的不断下移,县乡财政面临越来越大的收支平衡压力,并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地方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弱化和农民负担累年加重的重要制度原因。仅仅将“费”改为“税”非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反而使问题进一步凸显和尖锐化。因此,农村税费需要系统性的革新,其根本出路在于建立长期稳定、科学合理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1 实现地方基层政府的职能转换 税费改革的最大矛盾是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使得地方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面临严重困难。从表面上看,地方基层政府正常运转的困难似乎是税费改革直接造成的,但从深层次上看,恰恰反映了基层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不合理状况。县乡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上的弊端是导致其运转困难的根本原因,也是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重要因素。解决这一的根本措施是将农村税费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在积极推进税费改革的同时,大力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转换政府职能。因此,应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行精简政府级次,进一步转换政府职能,譬如可以将乡级政府转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将地级政府定位为省的派出机构,以求大量精简非必要的机构和人员。这样,我国政府级次能够得到有效精简,职责也较易廓清,有利于减少行政运转经费,减轻公众负担。 2 重新建构农村税费体系 (1)调整税费改革的目标,建立税费改革的前期、中期和远期三级目标体系。减轻农民负担作为税费改革的前期目标或当前目标,从各地税费改革的实践看已初步实现;税费改革的中期目标是对前期改革的成果进行巩固,对改革措施进行完善,对改革经验进行,建立税改向远期目标过渡的机制,这一目标大约需要2-3年;税费改革的远期目标即最高目标是在我国最终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税费制度,这一制度应与我国的总体战略目标具有一致性,到2010年这种城乡统一的税费制度应初步建立起来。建立税费改革的中长期动态目标体系,一方面可以避免政策实施的短期效应,从根本上规范基层政府行为,另一方面不至于使税费改革游离于整个国家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系统之外,使之成为规范农村利益分配关系的长期稳定的制度。 (2)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农村税费改革,其根本问题应是农村适宜征收什么样的税,以怎样的方式征收。这需考虑效率、公平以及征税成本等多方面因素。西方财政认为,地方最适合的税种首先是受益税或使用税,其次是对不流动的要素征税。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没有体现税收与受益的对等,不具有收益税的性质。它对农业产出征税,导致农业部门和农业从业人员的边际税率远远高于非农业部门,成为农民在社会中不平等负担的根源,激励农业生产要素流向税负更轻的非农产业。现行费改税改变的仅仅是原有费的征收数量和方式,并没有改变农业税收的性质,甚至在数量上还有加大农业税的趋势,因而也就不可能消除农业税原有的不公平和扭曲效应。农村最适合的征税对象应是土地本身和一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财产。西方典型的地方税种是财产税。如何设计对效率最小的并具有公平性的农村税费体系,均等化农业和非农业的税收负担,既是税费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税费改革的方向。 (3)完善征管措施,规范征管行为。现行农村税费体系需要的是一次根本的革新。但就目前现实而言,统一城乡税制、均等化税负的设想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征管,巩固税费改革的成果,建立税改向远期目标过渡的机制。一是对税改中所造成的计税土地不实、计税常产过高、计税价格过高等问题积极加以纠正。二是建立规范的征管制度,实行纳税通知制度、纳税登记制度、纳税公示制度、纳税期限制度、完税凭证制度等,对违反制度的事和人应建立惩罚机制。三是应规范征管行为,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对所征税费应实行归口管理,杜绝一切变相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3 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地方基层政府的收入问题已成为农村税费改革的最大阻碍。税费改革通过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在使农民较大幅度减轻负担的同时,必然会导致其他利益主体受损。一方面,县乡财政增长无望,平衡困难。另一方面,县乡财政支出却呈刚性增长的态势。近几年,国家关于财政支付人员的工资增长和福利改善的政策不断出台,客观上加大了财政平衡的难度。这一矛盾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农民负担反弹的可能性就会存在,减轻农民负担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的财政缺口,客观上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要求转移支付的最重要理由是外部性的存在。地方政府提供的某些公共产品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这些产品的供给就会陷入不足的境地。例如义务的外溢性极强,很多在农村接受教育的孩子,目的就是为了摆脱农村贫困落后的环境背景,进入发达省市就业生活,使得地方政府承担了义务教育的成本却无法获取相应的教育收益。而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取消了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切断了县乡政府教育经费的筹资渠道,财政压力剧增,使得本已脆弱的义务教育更是难以为继。因此,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极大的责任,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是解决农村教育经费短缺问题的根本途径。同时,转移支付还可以调节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地区间的均等化。农村税费问题涉及公平和效率。农民税费负担沉重源于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及由此引起的农村税费制度的不公平。农村税费改革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应以建立农村地方公共财政为目标,以效率和公平为标准,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革新整个农村税费体系,以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