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的制度缺陷及解决思路
2017-08-28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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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农民负担沉重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合理的制度安排
[摘 要] 我国农民负担沉重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因此,税费改革决不能仅仅停留在费改税的层次上,而应该进行综合性制度创新。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长期稳定且合理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农村税费改革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和制度创新。它是在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负担日益加重和农村矛盾日渐突出的宏观背景下提出来的,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农民负担过重,规范农村分配关系从安徽省及全国其他试点地区情况看,本次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在减轻农民负担、规范税费管理体制、稳定税负水平、简化征税方式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旧体制因素政策设计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陷,因此改革过程中引发了诸如农村基层政权机构运转困难,农村中小学经费得不到保障,农村公益事业难以为继等方面的问题如果没有配套措施和对当前改革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农村税费改革将很难持续,且农民负担客观上存在反弹的可能性。对此应高度重视,因为类似现象曾在上多次重演,即每一次税费改革在短暂减少税费之后不久,各种税费问题又回潮,并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从而导致所谓的“黄宗羲定律”。要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跳出“黄宗羲定律”,必须从源头着手,改革原有的制度安排,实施制度创新。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制度性缺陷 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可以大致归纳为三个方面:(1)通过取消三提五统、各种杂费、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建立以税率提高的农业税以及农业税附加为主体的农村税制,可以简称为费改税;(2)通过中央和各级政府配套财政转移支付填补地方财政缺口;(3)村内兴办各种其他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要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这一改革无疑具有积极与深远的意义,税改之后,农民负担平均水平确实有所降低。但是,这并不能够掩盖其所存在的以下问题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1 税费改革目的具有单一性和短期性。减轻农民负担是此次税改的根本目标,其他各种配套改革都是围绕减轻农民负担展开的。然而,农民收入低、负担重只是问题的一种表现,并不是农村社会的根本问题。农村社会的根本问题是问题。,中国整体生产能力过剩,农村劳动力回流,乡镇经营状况恶化,农民收入增长放缓,农业收入基本停滞,收入的地区差距十分巨大。税费改革必须以当前的形势为背景,不仅要减轻农民负担,改变税收累退性的格局,更要以转换政府职能,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要素流动,加快化和城镇化步伐作为基本目标。仅仅将“费”改为“税”不可能真正解决农村的根本问题。 2 税费改革政策设计缺乏系统性。农民负担沉重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即:城乡二元结构下城市偏向的财政体制导致农村公共事业经费严重短缺;体制改革滞后导致乡镇机构
行政管理费用膨胀;不完善的分税制导致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以下政府财力入不敷出;城乡分割的户籍政策阻碍了城市化进程,使农业生产规模不经济等等。因此,单纯依靠财税体制的行政性调整不可能最终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决不能仅仅是规范农民与农村基层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费改税)或基层组织的行为(制止乱收费),而必须从
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联系上,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上,改革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土地制度、分配制度、粮食流通体制、劳动
就业体制、财税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及基层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与制度创新。但现实则不然,本次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设计明显滞后,缺乏系统性,经常是出现问题后再去寻找解决,致使农村税费改革进展缓慢,各种新问题层出不穷,效果不尽如人意。 3 新的税制设计没有充分考虑、甚至是忽视了农民负担的累退性越来越强是构成农民负担问题的主要原因,却把农民负担问题看成是一个降低平均税负水平的问题,造成新的税负不平等。由于农村新税制在取消各种收费的同时,提高了农业税税率,但收入较低者在收入结构方面以农业收入为主,因此这部分农户更容易受新税制提高农业税率的负面。税费改革前,“三提五统”基本上类似人头税,农民的负担大体上是“人田各半”。改革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摊丁入亩”的倾向,即税费直接与土地相联系,“税随地走”。这就使“离土离乡”、“离土不离乡”的那些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人口负担明显减轻,而“老实巴交”种地的农民,特别是种田大户的负担加重,即所谓“多种地、多负担、多吃亏”。一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了改革后农民税负比改革前增加的情况。农业税费的负担金额与农民个人收入高低完全无关,收入越低的人,农业承担的税费占收入的比重反而越高;越是贫穷地区,贫困的农民越能感受税费负担的沉重。新农税设计方面的缺陷,加剧了农业税费在实践中具有的累退性质,成为农民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制度原因。这在客观上又鼓励了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倾向,内在地推动了农民的“抛荒”现象。 4 税改强调了减少税负的绝对水平,却没有充分考虑建立健全地方公共财政体系,并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建立充足、高效的融资渠道。农村税费改革在规范县乡财政收支结构、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给县乡财政套上了“紧箍咒”,使得县乡财政供给地方公共产品的能力大大减弱。从试点地区税费改革的实践结果看,本次税改并没有充分考虑基层政府的利益以及财政的可持续性,普遍存在农村义务经费缺口反而加大,乡村债务化解更加困难,县乡财政的收支矛盾趋于尖锐化,农村基层政权难以维持正常运转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所制定的改革政策和策略缺乏系统性,尤其是对如何确保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缺乏制度方面的可操作的保障措施。这也成为2001年税费改革扩大试点不得不暂缓的重要原因之一。